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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度烟台市“人才飞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06日 18:33:03 发布部门: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各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根据《烟台市“人才飞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烟科〔2025〕11号),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烟台市“人才飞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才飞地”类型与申报主体

烟台市“人才飞地”是指我市各级政府、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单位在省外(含境外)创新资源聚集城市设立或注册成立(含控股)的研发机构、孵化器和离岸创新创业基地。

第一类“人才飞地”申报主体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第二类“人才飞地”申报主体为市属国有企业(平台公司)、区市政府(含功能区)。第三类“人才飞地”申报主体为我市行政区划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二、“人才飞地”的申报条件

(一)研发机构类“人才飞地”

1.申报单位对研发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研发机构与申报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和研发方向上具有一致性;

2.研发机构应当具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年均研发经费不低于100万元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少于30%;

3.拥有至少100平方米固定办公与研发场地,设施设备条件能够满足技术研发需求;

4.具有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的基础和经验,至少与1家当地企业、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行业协会签订合作协议;

5.研发机构具有一定技术研发力量,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全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人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全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研究开发人员要求能有效证明其在研发中心从事研发工作6个月以上,且有相关学历或从事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

6.研发机构围绕申报单位主营业务领域发展方向和技术难题,承担代表性的新项目、开发新产品、获批自主知识产权合计每年不少于3个(项)。

(二)孵化器类“人才飞地”

1.孵化器须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对孵化器拥有实际控制权;

2.具有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的能力和基础,具有一定的孵化器运营经验及相关人才储备。能够提供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孵化器总面积的80%;为拟入驻烟台市的企业提供的工位不少于20个;

3.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熟悉当地情况的综合管理团队,具有健全的场所管理和项目人才孵化保障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完善的服务支持,帮助入驻企业降低科技合作成本;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与驻地政府、高校、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有合作关系。

(三)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类“人才飞地”

1.在海外发展良好,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研发、办公场地,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申报单位对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拥有实际控制权;

2.全职(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聘请使用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或近两年内通过基地将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到市内合计不少于3人,每年在攻关研发、离岸创新人才引进培育使用和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等方面的支出不少于300万元;

3.具备调配海外科创要素资源的基础和自主创新创业能力,在关键技术突破、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海外人才引育等方面有较好实绩和成效;

4.本条中海外高层次人才应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人才,其中中国籍人才一般应具有海外高校博士研究生学历或3年以上海外工作经历,外籍人才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外国高端人才A类及以上标准条件。

三、附件证明材料

(一)研发机构类“人才飞地”

1.申报企业及“人才飞地”的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证、权属关系证明材料,其中申报企业对“人才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认定:(1)“人才飞地”为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公司),与申报企业有隶属关系的,视为拥有实际控制权。

(2)“人才飞地”非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公司),需申报企业提供资金(研发经费)拨付证明,方可视为拥有实际控制权。资金(研发经费)拨付每年至少一次,截止申报年度,应不少于3次;

2.“人才飞地”办公和科研场所证明材料(租赁或购买合同);

3.由第三方出具的申报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证明;

4.由第三方出具的近三年“人才飞地”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须含研发费用),如“人才飞地”为非法人单位,则提供该机构财务报表;

5.“人才飞地”整体照片、内部照片、研发设备照片;

6.与当地高校院所或科研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7.专职研发人员证明材料(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工作经历、从事研发工作时间等);

8.近3年知识产权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成果或新课题等证明材料;

9.企业对“人才飞地”支持或“人才飞地”成效等方面的其他证明材料;

10.其他证明材料。

(二)孵化器类“人才飞地”

1.申报单位和“人才飞地”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证、权属关系证明材料。其中申报单位对“人才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认定:申报单位如为自行购买的需提供购买合同,如为租赁的需提供覆盖管理期2026.1.1-2028.12.31的租赁合同;

2.孵化器场地证明材料;

3.孵化器运营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

4.孵化器企业入孵条件及企业毕业条件的相关文件;

6.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7.孵化器整体照片及入驻企业照片等证明材料;

8.孵化器与与驻地政府、高校、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证明材料;

9.在孵和毕业企业在烟台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

10.其他附件材料。

(三)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类“人才飞地”

1.申报企业及“人才飞地”的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证、权属关系证明材料,其中申报企业对“人才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认定:(1)“人才飞地”为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公司),与申报企业有隶属关系的,视为拥有实际控制权;

(2)“人才飞地”非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公司),需申报企业提供资金(研发经费)拨付证明,方可视为拥有实际控制权。资金(研发经费)拨付每年至少一次,截止申报年度,应不少于3次;

2.“人才飞地”办公和科研场所证明材料(租赁或购买合同);

3.“人才飞地”资金、设备投入证明材料;

4.“人才飞地”整体照片、内部照片、研发设备照片;

5.由第三方出具的近三年“人才飞地”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须含研发、人才引育、成果转移转化费用),如“人才飞地”为非法人单位,则提供该机构财务报表;

6.“人才飞地”在关键技术突破、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海外人才引育等方面证明材料;

7.其他证明材料。

四、有关报送事项

(一)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填报《2025年度烟台市“人才飞地”申报汇总表》(附件1),申报单位根据所申报“人才飞地”的不同类型填写《烟台市“人才飞地”申报书》(附件2、3、4),经各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同意后,提报市科技局受理。同一企业每年度申请认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累计认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

(二)申报书需胶装成册,其装订顺序为:申报书封面(须用版纸)、申报书内容、附件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务必包含目录,且申报书与附件证明材料须用彩色纸张隔页。

(三)请将《2025年度烟台市“人才飞地”申报汇总表》(一式一份)和《烟台市“人才飞地”申报书》(一式五份)纸质材料于6月30日前报送市局,同时发送盖章扫描电子版(申报书和证明材料扫描成一个PDF文件)发送至ytskjjkjrck@yt.shandong.cn。

(四)申报单位要确保申报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并承诺对申报材料数据负责。不得有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信用行为。一经查实,除追缴所发政策资金,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外,并记入国家和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且5年内取消享受“人才飞地”政策资格。

(五)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申报、推荐工作,并做好宣传发动,对申报对象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和权属性进行核实。申报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各申报单位应与所属区市科技管理部门联系,由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做好指导工作。

联系电话:6789736

地址:莱山区银海路46号城发城市广场二区8楼812室

附件:

附件12025年度烟台市“人才飞地”申报汇总表.xls

附件2烟台市“人才飞地”申报书(研发机构类).doc

附件3烟台市“人才飞地”申报书(孵化器类).doc

附件4烟台市“人才飞地”申报书(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类).doc

中共烟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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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25年度烟台市“人才飞地”申报汇总表.xls(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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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烟台市“人才飞地”申报书(孵化器类).doc(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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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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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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