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青海省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青海省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2025年6月3日
青海省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实施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以下简称“新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和“三个更加重要”战略地位,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聚焦打造生态文明高地迈上新台阶、走好产业“四地”融合发展之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提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水平,确保规范发展、阳光运行。
二、重点领域和重点方向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限定于具有一定公益性且存在经营收入的项目,最大程度鼓励省内外民营企业参与,其中:
重点领域为:
——公路、铁路、民航基础设施和交通枢纽等交通项目;
——物流枢纽、物流园区项目;
——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场等市政项目;
——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等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
——具有发电功能的水利项目;
——体育、旅游公共服务等社会项目;
——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农业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城市更新、综合交通枢纽改造等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项目。
重点方向为:
——垃圾固废处理和垃圾焚烧发电、园区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物流基础设施等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
——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地下管网及设施、收费公路(不含投资规模大、建设难度高的收费公路)、国家级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小型水电站、绿色算力基础设施项目等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
——投资规模大、建设难度高的收费公路、民用运输机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油气管网主干线或支线项目、石油天然气储备设施、大中型水电站等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属性强且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项目,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
——城市更新、综合交通枢纽改造等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优先支持民营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参与;不涉及新建和改扩建的盘活存量资产项目鼓励各级国有企业参与。
三、职责分工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特许经营模式推进工作,切实加强政策指导,综合协调作用,严格把关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等有关内容,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职责,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的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稳妥推进新机制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依法加强政府资金监管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配合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或区域既有政策规定给予运营补偿,加大财会监督力度,严肃财经纪律。
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切实规范推进辖区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项目。依法依规授权辖区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作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推进编制特许经营方案、选择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实施监管、合作期满移交接收等工作。
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政策落实、项目实施监管。省级各审批主管部门参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开辟绿色通道,做好并联审批、先行用地、容缺受理等措施,加快前期手续办理和要素保障。
省委金融办、人行青海省分行负责充分运用重大项目融资对接、银企对接等工作机制,常态化与特许经营者开展融资对接。
省国资委负责加强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模式规范参与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青海证监局负责配合省发展改革委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四、工作任务
(一)开展项目谋划储备。围绕我省重大战略和政策导向、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短板弱项等,结合《指导意见》明确的重点领域和项目清单,积极谋划拟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的项目,并在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中填报项目信息。(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数据局等,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林草局、省体育局等,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二)做好项目入库。依托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对各行业部门、地区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全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推进项目清单》,完成项目入库,实施动态调整。原则上我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的新机制项目从储备库中统一选取,未入库项目不予推荐。(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三)规范实施流程。完善特许经营者选定标准,充分论证除公开招标外其他选定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授权下辖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作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并编制特许经营方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审核特许经营方案,并在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项目信息系统中及时上传完整规范的特许经营方案审核证明文件,同步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四)做好信息系统填报。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151号)要求,通过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项目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填报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审核、特许经营者选择、投资管理程序履行、项目建设实施、项目运营管理、项目移交或终止等各阶段项目信息。实施机构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项目信息系统账号由对应审批的发展改革部门配发。(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项目实施机构,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五)规范盘活存量资产。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2〕74号),深入推进全省盘活存量资产带动增量投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规范参与不涉及新建和改扩建的盘活存量资产特许经营项目,优先支持民营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参与盘活存量资产项目。项目实施机构要结合拟盘活存量项目历史运营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预测项目收益,确定项目估值,严格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国资委,配合单位:项目实施机构,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六)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指导协助特许经营者严格按照政府审定的特许经营方案履行投资项目有关程序,依法依规办理规划、用地、立项、环评、初步设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审批手续和专项评价审查,确保项目符合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要求,不留隐患。(牵头单位:各项目实施机构,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七)强化要素保障。对纳入《全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推进项目清单》的项目,享受省、市州、县级重点项目各项优惠政策,优先给予用地、用林、融资等要素保障,涉及规划、用地等手续办理或开具证明的积极予以支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对确需调整相关规划或土地用途的,应充分开展规划实施评估,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土地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牵头单位: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八)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积极向省内各金融机构推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对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说优惠目录》的项目,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青海省分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九)切实加强实施管理和运营监管。指导督促特许经营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监测分析项目运营情况,开展运营评价,并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项目监测分析和运营评价的重要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提升监管效率。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牵头单位:项目实施机构,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支持创新项目实施方式。鼓励特许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收益。积极研究制定运营期运营补贴、合理调整土地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与项目相关的合理资源补偿等政策支持,通过多种方式提升项目总体盈利能力。(牵头单位: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文件及新机制要求,依法合规、稳妥有序实施新机制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与各有关部门强化协同联动,严格把关、主动对接、靠前服务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督促实施机构办理前期手续,推动项目落地实施。
(二)建立常态化信息调度机制。特许经营者应将项目每季度运营情况、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等信息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履职尽责,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调度通报制度,按季度对项目问题责任清单推进落实情况开展调度,同步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指导规范实施特许经营项目,及时总结经验,严格按照新机制要求规范实施特许经营项目,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六、附则
各市州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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