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化工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省有关化工园区规范发展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化工园区规范化管理,推动我市化工园区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我局牵头起草了《遂宁市化工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7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含修改理由)反馈至我局。 联系方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轻纺化工科 0825-2226460邮 箱:1041457217@qq.com邮寄地址:遂宁市环岛商务中心6519办公室邮 编:629000 附件:遂宁市化工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5年6月3日附件 遂宁市化工园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川经信规〔2023〕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
第三条 园区应按照“集约集聚、高质高效、安全绿色、整合优化”的原则,高标准开展整治提升,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园区实行属地管理,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产业发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自然灾害防护、社会稳定等属地管理责任,并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依规履行园区建设、管理等有关工作职责。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园区管理服务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并配合做好其他相关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化工园区认定、扩区与调整、复核工作,以及负责园区产业发展、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及技改入园项目备案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园区用地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节约集约用地符合性,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要求等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园区及园内相关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环境应急管理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化工园区内的报建报监的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化工设备和管线安装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对化工园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河湖岸线管理符合性实施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园区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对园区及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应急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 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与区域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第七条 园区产业发展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省化工产业政策、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及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并严格执行。园区产业定位应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调整方向应符合国家、区域、省和设区的市的产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园区应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园区应根据《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和“十有两禁”相关要求完善公用基础设施,按需配套完善道路、公共管廊,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防洪(潮)、消防、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等设施。消防站、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护站等重要设施布置应有利于应急救援的快速响应需要。
第十条 园区四至范围内不得有村庄、学校等敏感场所和劳动密集型非化工生产企业,四至边界与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的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园区四至范围或改变土地用途,确需调整四至范围的,应按照《四川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要求,依法依规履行调整程序。
第三章项目准入
第十二条 园区实施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四川省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入园指引(试行)》(川经信规〔202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高、能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低、安全风险低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列入《产业结构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化工项目。
第十三条 园区应优先引入符合产业集聚性和产业链关联性的化工项目,不得新上与化工产业非紧密关联的非化工项目,严禁新建与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无关的化工项目。
第十四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和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及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等要求的项目评估、准入、退出机制。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 园区属地政府应明确承担化工园区安全生产职责的管理机构,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根据企业数量、产业特点、整体安全风险状况等,配备满足安全监管需要的人员。
第十六条 园区应健全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深入开展风险辨识评价和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风险点和隐患清单,落实管控及整改措施,提高安全防范水平。
第十七条 园区每3年至少应开展1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制定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安全风险。
第十九条 园区应加强易制爆、剧毒危险化学品存放、储存场所的安全防范。安全防范标准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园区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园区高空瞭望视频监控、重点道路和路口视频监控、企业危险场所视频监控,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有毒有害气体及可燃气体监测监控。重大危险源监控覆盖率达到100%。有关监测监控数据应与应急管理部门联网。
第二十一条 园区应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标准建设消防站,配备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
第二十二条 园区应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并抄报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向社会公示,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三条 园区应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园区应通过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等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为企业提供安全技能培训服务。
第五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第二十五条 园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园区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评已实施5年以上且没有重大调整的园区,应及时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园区应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园区环境质量监测、园区颗粒物及光化学组分自动监测监控、企业固定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测监控(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用电监控)、企业清净下水排放口自动监测监控、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污水处理厂排口下游水质自动监测设施等。化工园区毗邻敏感目标的,应建设敏感目标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定期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有关监测监控数据应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定期发布园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开展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企业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园区应根据产业结构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建设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布设园区的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园区应推动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依法开展自动监测,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第二十八条 园区应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接纳化工废水的集中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浓度不得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园区应严格落实有关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推动减污降碳协同治理,边界大气污染物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厂界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要求。
第三十条 园区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企业,应建立有毒有害污染物管理制度和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按照监测规范对其用地土壤、地下水环境每年至少开展1次监测。
第三十一条 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暂存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或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处置)。
危废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应急预案备案等制度,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出入库、转移、利用处置等台账。
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管控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要求。
第三十二条 园区应定期开展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识别主要环境风险点,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每3年至少对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1次,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
第六章水资源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园区应依法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取得审查意见。
第三十四条 园区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确定的水资源配置方案,加强再生水设施建设,保障供水安全。
第三十五条 园区应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实际取用水量满足规划水资源论证近期、远期规划年批复要求,企业用水效率符合定额、行标和《室外给水设计标准》等相关规范要求。加强取用水管理,依法依规下达年度取(用)水计划,无超计划、超许可取水情况。规范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加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统筹协调各类用水需求,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加强园区各产业需水规模、企业准入条件和用水合理性管理,确保园区用水符合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的要求(特别是符合再生水回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各项节水指标要求)。
第七章智慧化建设
第三十六条 园区应积极推进智慧管理平台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建设,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资源管理以及产业发展、经济运行、能效管控等功能,与省智慧化工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等信息化管理系统深度对接,实现功能匹配、资源共享、协同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园区应加强在线安全监控预警,接入重大危险源实时在线监测监控相关数据、关键岗位视频监控、安全仪表等异常报警数据,实现对园区内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设施、重大危险源在线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自动预警。
第三十八条 园区应加强环境风险预警信息化系统建设,对环境风险源实施特征污染物网格化在线监测,实现对园区及周边环境风险的实时监控、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八章管理考核
第三十九条 建立经济运行监测机制,健全统计分析制度,园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园区建设、发展等相关统计数据。
第四十条 建立园区考核机制,在产业发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环境保护、自然灾害防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履职不到位的,和对园区复核、扩区、调整等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督导;对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发生较大、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问责。同时采取提醒、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进问题整改。
第四十一条 建立园区安全环保风险防控机制,园区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1年内不予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污染治理、智能升级改造项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实施动态管理,对化工企业数量少、主营业务收入较低的化工园区,降低在资金、政策、土地、能耗指标、评先评优、项目申报、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第四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安全风险评估等级未按期达到较低安全风险等级(D级)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环保、安全、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除外),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有关程序提请市政府约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国省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部委、省级厅局另有新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长江干支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目录》《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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