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已经区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根据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6日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规范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质量奖)是镇海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制造、农业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区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为业务性质绩效评价活动,设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每届质量奖、质量创新奖获奖组织均不超过3家。已获质量奖或质量创新奖的组织,不再参与同一奖项的申请或评审。
第四条 区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由申报组织自愿申请,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在申报组织没有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奖项空缺。
第五条 区质量奖评审原则上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
第六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新兴行业企业申报;支持驰名商标(行政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品字标”品牌等获得组织以及成效显著的新经济新业态组织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区质量奖的开展和评审,建立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机制,依托宁波市镇海区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区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开展工作。
第八条 区联席会议就开展区质量奖评审工作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区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区质量奖评审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的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第九条 区联席会议主召集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评审相关的具体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制(修)订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等;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受理申报区质量奖的申请;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四)负责评审人员的聘任、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奖企业(组织)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加强区质量奖荣誉宣传,规范获奖荣誉使用管理;
(六)承担区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镇(街道)、园区、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的区质量奖的培育、组织发动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镇海区区域内从事产品制造、农业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区质量奖。
第十二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镇海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B档(对规模以下企业不作要求),其他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先进水平;
(七)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被处罚,未发生有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参照《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规定处罚的和已经信用修复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由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二)组织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申报通知或通告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市场监管局递交申报表、自我评价、证实性材料,提出申报。
(三)申报审核和推荐。各镇(街道)、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组织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推荐。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区市场监管局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不超过获评总数(包括质量奖、质量创新奖)的参评组织进入现场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应当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区市场监管局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实施回避制,评审员不得参与相关利益关系组织的评审工作。必要时邀请行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专家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七条 征求意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从高到低顺序确定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分别不超过3家的初选授奖组织名单报区联席会议,区联席会议征求相关成员意见后确定初选授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初选公示。进入初选授奖组织名单在区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区联席会议审查。
第十九条 审定批准。经公示确定拟授奖名单,提请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对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的获奖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杯)。同一组织已获质量创新奖后再获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在扣除质量创新奖所获奖励经费后差额计发。
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高管理水平,争创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和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一条 奖励经费由区财政专项安排。评审和管理经费由区财政安排,纳入区市场监管局的部门预算。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联席会议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釆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申报组织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区市场监管局可报区联席会议提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杯)和奖金,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5年内该组织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本区增强质量意识、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提升质量水平的引领者。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区质量奖荣誉称号,并需注明获奖时间,但不得用于产品或服务宣传。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停止使用并收回区质量奖的奖牌(杯),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等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破产倒闭、自行关闭、被强制吊销证照的。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参与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6日起施行,《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镇政办发〔2020〕39号)同时废止。
镇政发〔2025〕7号(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5修订)的通知)徐彬彬公开规范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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