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工信规〔2025〕4号
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经发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步伐,规范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管理,现将《龙岩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企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27日
龙岩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局、财政部经建司《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及《龙岩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龙工信信息〔2024〕13号)、《龙岩市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若干措施》(龙工信规〔2025〕2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步伐,规范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的遴选、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试点企业的遴选、管理和验收等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试点企业遴选
第四条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龙岩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规模为中小企业,参考标准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办法》(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具有较强的数字化改造意愿、具备一定数字化基础、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
(三)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无失信及涉黑涉恶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故。
第五条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经发局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的申报动员工作,确保细分行业规上工业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改尽改”、规下工业中小企业“愿改尽改”。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做好改造前数字化水平评测,明确数字化转型需求,并提交试点企业申报书。市、县两级工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库”。
第七条纳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库”的试点企业应按规定做好“一企一档”建档工作。
第三章项目备案实施
第八条纳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库”的试点企业应尽快选定数字化服务商,并签订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服务合同。
第九条试点企业与数字化服务商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向市、
县两级工信部门提交项目合同、改造方案等材料,申请改造项目
备案。
第十条市、县两级工信部门收到试点企业项目备案申请后,对项目改造方案、实施内容、合同金额等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市工信局对备案审核通过的企业分批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已立项签约企业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纳入“已立项签约企业库”的企业应按照备案通过的合同约定内容加快推进数字化改造项目实施,及时报送数字化改造项目进展情况,并配合开展城市试点相关调研、培训和交流活动等。
第四章改造监管服务
第十三条市、县两级工信部门加强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指导和服务,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完成。
第十四条市工信局择优遴选一批数字化转型优秀改造企业,并在全市范围进行典型案例推广。
第十五条对发现并查实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项目已完成改造,但存在建而不用的情况;
(二)项目将试点期限之前已完成的数字化改造项目包装成新项目参加试点改造项目的;
(三)与数字化服务商签订虚假合同、夸大改造成本、约定回扣交易、伪造改造成果等行为的;
(四)利用其他方式骗取补助的。
第五章资金拨付与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试点企业在纳入“已立项签约企业库”后,向县级工信、财政部门提出首笔数字化改造补助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七条各县级工信、财政部门对试点企业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报市工信局审核,市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拨付首笔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试点企业在完成数字化改造项目实施后,按相关规定向市、县两级工信、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市工信局组织县级工信部门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开展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评测改造后数字化水平,对通过验收的按相关规定拨付剩余补助资金。验收未通过的试点企业需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从工信部批复第二批试点城市实施方案之日(2024年10月18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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