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财政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工信、财政部门:
为高质量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相关工作,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龙岩市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25年5月27日
龙岩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高质量推进龙岩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相关工作,确保奖补资金合规、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23〕233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规〔2024〕5号)、《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岩委办发〔2019〕44号),以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配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相关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岩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重点支持列入试点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化服务商培育、城市试点公共服务等相关工作开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资金支持的条款及奖补标准按照《龙岩市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若干措施》(龙工信规〔2025〕2号)执行。支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补助、奖励、贴息、政府采购等方式,可视情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奖补:
(一)专项资金支持企业使用范围
1.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推进企业智改数转网联、强化人工智能技术赋能、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2.支持数字服务生态培育:重点支持布局提升算力基础设施、强化数字化服务能力、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广链式数字化转型;
3.支持看样学样复制推广:重点支持打造市级优秀改造企业、争创数字化应用标杆示范;
4.支持加强金融服务保障:重点支持技改贷款贴息、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
(二)专项资金其他使用范围
1.以政府采购服务形式,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委托第三方机构围绕城市试点工作支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过程监管、数字化改造评测验收等提供配套服务。
2.组织开展面向试点企业、数字化服务商等的数字化宣传对接活动和专项人才培训。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予支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
(一)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试点实施期结束,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
(三)申报单位存在骗补行为;
(四)申报单位列入失信、涉黑涉恶名单;
(五)申报单位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资金来源和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构成,其中中央资金1亿元。
第七条 各项补助条款所需资金分配渠道如下:
(一)企业数字化改造条款所涉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市、县级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央、市、县分担比例详见实施细则;
(二)市级优秀数字化服务商、市级优秀“小快轻准”产品和解决方案、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赋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链式数字化转型、宣传对接活动和专项人才培训等条款所涉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省级数字化转型(人工智能)相关标杆示范和典型案例、省级技改贴息补助、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所涉资金由省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智改数转网联”项目、5G工厂、人工智能普惠算力服务、市级AI工业领域典型应用场景、企业技术中心(省、市级)、公共算力中心建设、市级优秀改造企业、国家级工业数字化应用标杆(试点示范、典型案例)、市级技改贴息补助、城市试点支撑服务等条款所涉资金由市级专项资金列支。
第四章资金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龙岩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各县(市、区)、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工信、财政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审核、验收和评估工作,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跟踪和监督评价,负责申报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拨付和绩效管理;监督资金项目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指导县级工信部门做好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会同市工信局开展资金拨付,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各县级工信、财政部门要做好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补助资金的配套资金统筹和预算安排,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负责辖区内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初步审核、推荐上报,以及配合做好现场核查等工作,推动政策实施落地,做好资金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第五章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九条 各县级工信、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企业、单位(机构)进行项目申报和初审,市工信局组织项目审核工作(包括申报材料审核、现场核查、专家评审、资金审核等),现场核查环节需县级工信部门配合执行。
(一)关于申报类奖补资金
1.企业数字化改造补助: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进行补助。(1)试点改造企业与数字化服务商签订改造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提出预拨付资金申请,市、县级工信、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级主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完成改造并通过验收后,市级与县(市、区)、龙岩高新区(经开区)按分担比例进行清算,市级将清算后的专项资金文件下达给相关县(市、区)及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相关县(市、区)及龙岩高新区(经开区)收到资金核定文件后,及时将市级下达资金及县级承担资金拨付至试点企业;(2)获得预拨资金的试点企业,如果未实施数字化改造的或有实施数字化改造但改造完成后未达数字化水平二级的,应主动按原渠道退回预拨资金。各县级工信、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追讨工作,若企业拒不退回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2.除金融服务保障奖补外,“智改数转网联”项目、5G工厂、公共算力中心建设、行业(区域)特色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赋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链式数字化转型等,由企业提出申请,各县级工信部门进行初审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推荐上报至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组织审核。
(二)关于认定(评选)类项目奖励资金
1.市级AI工业领域典型应用场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优秀数字化服务商、市级优秀“小快轻准”产品和解决方案、市级优秀改造企业等由市工信局另行出台评选办法,以评选的方式确定企业(项目)名单,按相关政策规定和流程,以“免申即享”方式兑现奖励资金。
2.人工智能普惠算力服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数字化转型(人工智能)相关标杆示范和典型案例、国家级工业数字化应用标杆(试点示范、典型案例)等由工信部、省工信厅认定(评选)的企业(项目),根据工信部、省工信厅发布的企业(项目)名单,按相关政策规定和流程,以“免申即享”方式兑现奖励资金。
(三)关于城市试点保障资金
宣传对接活动和专项人才培训资金按需使用,其他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工信局根据审核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再按有关规定会同市工信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按规定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应通过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联合下达资金。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应确认无异议后再下达资金;对经公示但未被列入资金扶持的项目,如项目申报单位有异议的,市工信局应及时、主动向申报单位作出解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项核算,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第六章预算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市工信局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申报、事中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等工作;要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建立定期评价和退出机制,加强项目执行情况绩效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资金申报主体应严格按照资金使用方向使用资金,并积极配合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对于违反信用承诺的单位,将依法依规采取通报、取消申请资格、追回资金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遵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资金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资金分配过程中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或收回财政外,还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市本级及县级工信部门应积极有效安排使用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对已获得预拨资金的试点企业发生风险的,经核查相关机构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的,予以免责。各相关方依法依规开展本次试点工作,产生风险造成损失的,对机构及相关人员免予追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从工信部批复第二批试点城市实施方案之日(2024年10月18日)起算。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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