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决策部署和相关要求,推动我市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市科技局起草了《郑州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政策《郑州市科技计划体系优化调整方案》、《企业研发项目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实施细则》、《郑州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郑州市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创新项目管理办法》、《郑州市场景应用创新项目管理办法》、《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各界一并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至6月28日,请于6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郑州市科技局。
联系人:李贤
电子邮箱:kjjjhc@163.com
联系电话:0371—67180458
附件:
1.郑州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2.郑州市科技计划体系优化调整方案
3.企业研发项目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实施细则
4.郑州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5.郑州市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6.郑州市场景应用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7.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
2025年5月28日
附件1
郑州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
1.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激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5万元奖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重大产品创新、新产品研发、技术创新示范等研发活动。
2.优化规模以上企业群体结构。实施升规纳统奖励,促进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升级为规上企业,给予首次入库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后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可再给予奖励。
二、着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3.加强高校和科研院所研发投入激励。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单位加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投入,对高等院校及其附属医院、科研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按照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梯次资金支持。
4.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自筹资金、自主立项、自行组织实施,且研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研发项目可申请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序列,作为企业申请研发贷款的参考。
三、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5.对创建成功的国家实验室,在郑布局的国家实验室分支机构或基地,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经费支持。
6.对新创建或成功优化重组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给予在郑注册的牵头单位2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共建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补,对同一单位共建多个实验室的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创建成功的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补。对新创建成功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补。
7.对新创建成功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补,对考核优秀等次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补。
四、支持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
8.强化基础研究布局。优化科技计划体系,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开展面上项目、重点项目等,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增强源头创新能力,面上项目资助额度最高10万元,重点项目资助额度最高20万元。
9.实施“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针对“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实施重大攻关、前沿研究、企业出题、国际科技合作等“揭榜挂帅”项目,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采取“事前拨付与事后补助相结合”方式,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10.开展场景应用等创新项目。围绕产业、民生与社会治理,深度应用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量子科技等技术,开展前沿应用技术试验验证与迭代创新,采取“事前拨付与事后补助相结合”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五、支持科技成果本地转化
11.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依据上年度输出方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给予最高1%、最高50万元补助。支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建设发展,按上年度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5‱的比例,对其依托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12.谋划布局开放共享的概念验证中心。鼓励在郑高校、一流大学郑州研究院、科研机构、龙头企业等主体,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整合技术评估、中试验证、市场分析等全链条服务资源,联合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概念验证中心,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提升转化效率,推动科技成果从样品到产品转化,助力创新创业生态构建。
13.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给予1000万元配套奖励,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配套奖励。
14.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利用。对大型科学仪器使用方,采用“科技创新券”的方式,按照实际缴纳费用30%的比例给予补助,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15.加强技术经理人培育引进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在郑高校院所开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课程,培养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分领域打造一批高水平、专业化、开放性的实训基地。创新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经理人能力评价方式,完善技术经理人相关的职称评定机制,打造高水平技术经理人才队伍。探索制定技术经理人执业准则及职业诚信制定,规范行业行为。将技术经理人纳入郑州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支持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理人按照规定申报郑州人才计划。
六、支持科技人才创新
16.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来郑创新创业。对备案的高端创业团队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高端创新团队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创业领军团队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创新领军团队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17.鼓励青年人才开展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通过“人才+项目”支持模式,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事前资助。用人单位为市属高校、公立医院、研发机构等事业单位的,市财政对项目单位给予50%的专项资助。
18.鼓励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对“郑州市外国专家工作室”给予最高6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高端外国专家技术合作项目”给予最高6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国际交流项目”给予每名来访专家最高20万元资助;对“中青年人才国际化培养项目”给予每人3-10万元资助。
七、优化科技创新生态
19.加强金融支持。将未来产业纳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母基金、天使基金支持范畴,统筹设立未来产业相关子基金,择优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母基金、天使基金推荐未来产业项目。推动“郑科贷”与“郑好融”融合发展,单一企业纳入“郑科贷”业务贷款余额上限2000万元,鼓励合作银行对“郑科贷”业务到期后采取无还本续贷,减轻科技型企业负担。
20.采用“拨投结合、先拨后投、适度收益、适时退出”的模式,对重点项目予以支持。先期以科技项目的形式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在项目进行市场化股权融资时,对给予的财政资金按市场化方式变成项目公司股份。
21.打造“郑创汇”大赛等品牌双创活动。对承办“郑创汇”国际创新创业大赛月赛、总决赛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补贴。对“郑创汇”月赛获奖且6个月内落地郑州市的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对“郑创汇”年度总决赛获奖且6个月内落地郑州市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推荐报名且项目获奖的孵化载体,每获奖1家给予推荐单位1万元奖励。
八、保障措施
22.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作为总召集人、各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同。
23.强化资金保障。发挥财政职能,在厉行节约基础上,立足有限财力,强化财政对科技创新持续支持,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通过设立联合基金、鼓励捐赠等方式,加快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流向科技研发领域。
24.强化服务指导。做好重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走访调研和现场指导,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对全市重点企业上门服务,开展“一对一”培训。
25.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科创能力提升和生态优化纳入全市年度考核,调动各部门、各区县(市)工作积极性,提高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视程度。
26.建立容错机制。由市纪委监委牵头,会同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拟定容错纠错制度,明确容错纠错原则、条件、适用情形、认定程序等内容,为科研工作者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解除思想包袱,释放干事创业热情,营造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以上措施自2025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x月x日,覆盖至市属开发区和各区县(市)。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项目所涉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保障。其他项目所涉资金,项目归属地为市属开发区、市辖区的,资金由市级财政保障;项目归属地为县(市)的,由县(市)承担。
附件2
郑州市科技计划体系优化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特制定如下科技计划管理体系优化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作为我市科技计划管理体系优化调整的根本遵循,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以引领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激发创新活力和提升科技投入效能为主要目标,全方位打造创新之城,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郑州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公益基础作用。
2.坚持“精准发力、聚焦重点”。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财政科技资金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中,充分发挥财政资金补链强链稳链延链的引导带动作用。
3.坚持“注重绩效、高效发展”。将科技计划设置与推动科学、技术、产业发展等挂钩,按目标定任务,按任务配资源。在财政科技资金分配与使用过程中实现资金绩效“全过程”管理,对于重复、分散、低效等不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科技计划予以优化或取消,发挥有限财政科技资金的最大效能。
4.坚持“统筹兼顾、有序衔接”。加强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产业发展和人才建设等各环节的统筹兼顾,加强与国家、省科技计划体系及我市现行计划体系的有序衔接,增强科技计划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协同性。
(三)主要目标
强化顶层设计,建立遵循科研发展规律、适应科技现代化发展要求,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实施机制灵活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
1.科技计划体系更加简洁。构建推动战略性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科技计划框架。健全科技计划新设、调整、暂停或取消的管理机制。结合科技发展需求及科技计划实施绩效,精简优化科技计划体系,避免交叉重复。
2.制度实施体系更加高效。建立健全各类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在确保合法高效的基础上,优化科技项目申报体系及全过程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及行政效能。
3.科技资源投入更加有效。科技研发资金围绕战略性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促进科技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聚焦性和有效性显著提高,科技经济产业结合更加紧密,科研人员创新活力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二、改革优化科技计划体系
根据政府科技管理职能调整和创新发展要求,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将科技计划体系优化调整为6类专项,每类专项下设若干项目。
(一)基础研究专项。强化基础研究的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布局,加强基础研究交流合作,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增强源头创新能力。聚焦数学、物理学、生命科学等重点学科,面向全球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不断优化基础研究发展环境。
(二)技术创新专项。围绕重点产业、重大工程和社会民生需求等,聚焦前沿技术研发和关键技术攻关,从前沿技术、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新场景验证等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协同国家省联动推进核心关键技术攻关。
(三)创新能力支撑专项。以科技产业需求为导向,支持组建科技创新要素集聚的创新平台,促进科技资源集成共享,提高我市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支持国家、省、市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建设,支持一流大学郑州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布局。形成体系化、梯度化、特色化的高水平重大创新平台体系。
(四)创新主体培育专项。构建“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创新龙头企业”梯次培育链条,常态化调研走访挖掘潜在企业,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库。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增加创新主体基数底数。
(五)技术产业化专项。推动技术交易市场发展,促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学研结合。对技术合同登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予以支持,推动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等服务机构发展,专注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到产业化的转化。
(六)政策引导专项。秉持互利共赢的合作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依托现有基础,统筹布局、分类施策,通过制度引导和机制安排,调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科技创新、加大科技投入的积极性,吸收社会资金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加速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应用,促进区域创新协同发展。
说明:因科技人才项目、引智项目资金从全市人才专项列支,体系中不再重复设置。
三、改革优化科技计划管理
(一)强化企业创新决策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参与课题指南编制等我市的科技创新决策,进一步发挥企业作为科技创新出题人、答题人和阅卷人的作用,坚持“产业拉动+创新推动+资金带动+人才发动”,推动技术、资金、人才等创新资源要素向企业集聚。
(二)建立健全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市级财政对科技创新的长期稳定支持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区县(市)财政协同支持创新研发,拓宽联合资助领域的广度和深度。构建“财政资助+创业投资”联动机制,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三)建立计划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市创新发展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结合绩效评估结果及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等,对科技计划或科技专项进行新设、调整、暂停或取消。
(四)优化项目申报资助模式。定期发布科技计划申请指南,项目申请指南可以明确年度立项数量、申报条件、资助强度,引导社会理性申报,提高项目申请质量。
(五)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方式。将科技计划设置与推动科学、技术、产业发展等挂钩,按目标定任务,按任务配资源。深化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基础研究类等科研项目实施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扩大创新主体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制定科研经费使用行为负面清单,规范科研经费使用。
(六)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督和管理。构建基于诚信信息的监督系统,推动科技伦理监管,优化项目监理,实现项目全过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七)强化绩效评价和评估。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在财政科技资金分配与使用过程中实现资金绩效全过程管理。结合科技计划项目特点,提高绩效评价的覆盖面及质量,为科技计划管理持续优化提供有力支撑。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的必要性,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商,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强化计划衔接。做好新旧计划整合衔接,平稳过渡。对于取消或暂停执行的科技计划类别,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存量项目的后续管理。强化计划改革、计划实施、预算执行的协调推进。
(三)稳妥推进实施。同步加强配套制度制定修订,2025年为过渡期,条件成熟的可先行实施,2026年全面实施,2027年初见成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科技创新发展趋势,国家、省最新改革要求,结合我市科技和产业发展需求,持续优化调整科技计划管理体系。
附件3
企业研发项目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根据《关于率先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意见》(郑发〔2023〕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企业研发项目是指企业自筹资金、自主立项、自行组织实施的研发活动。研发活动的定义要求、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以及研发项目的管理,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文件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申请将自主研发项目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是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且为研发项目的牵头实施单位。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企业会计报表中“研发费用”科目金额,或税务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年度研发费用总额”)。
(二)研发项目应由申报企业自筹资金、自行立项、自行组织实施和自行验收。项目管理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于2023年7月联合发布)执行。
(三)研发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项目应在申报当年度已完成验收并合格。项目验收可由企业根据内部验收标准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验收。
(四)项目自主研发费用应达到50万元以上。
(五)研发项目具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创新内容,符合市级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未获得过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立项。
(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没有逾期未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技计划失信记录或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联合惩戒记录;按照要求完成科技研发统计。
(七)每家企业每年实行限项申报。其中:
1.前一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科技型企业,每年限申报1个项目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2.前一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之间的科技型企业,每年限申报1个项目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3.前一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每年限申报3个项目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条 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发布企业研发项目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通知。项目牵头单位按通知要求填报和提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推荐。各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推荐。
(三)项目审核。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受理、评审等工作。
(四)项目确定。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研究审定。
(五)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拟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自主研发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负责核实和处理。
(六)文件下达。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列入市级科技计划文件,给予相应项目编号。
第五条 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具体要求在年度申报通知中明确。
(一)《企业研发项目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二)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包括项目计划书和企业关于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三)项目自主研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的证明材料,包括:该项目研发支出辅助账、该项目执行期每年度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即每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本项目对应归集情况)。
(四)项目总结报告及成效说明。包括:项目原计划研究内容,实际开展的主要研究工作、关键技术突破点,实现的研发成果及其创新性。如研发成果已产业化,可提供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项目如申请或获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请提供相应材料。
(六)《诚信承诺书》。
(七)申报通知列出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研发项目资金全部由企业自筹。项目获得市科技局下达文件后,视同承担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可作为申报各级扶持政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除外)所需的条件、资格佐证。项目单位不得将该项目再次申报常规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条 研发项目不纳入市级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制度管理范畴,由承担单位自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对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市科技局按照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进行处理。项目研发费用后续如被税务部门调减至不足50万元的,应及时告知市科技局调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牵头实施单位需求,可共享研发项目情况至相关金融机构,作为申请研发贷款的参考。鼓励各开发区、区县市结合实际,对纳入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序列管理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x年x月x日。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4
郑州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础研究领域、交叉前沿领域、重点领域前瞻性、引领性布局,规范我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是市级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支持围绕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开展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交叉前沿技术研究、重点领域前瞻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决策研究等。
第三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等,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给予资助。
(一)面上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在项目指南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二)重点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或者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者科学前沿取得突破。重点项目应当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的原则。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拨款。鼓励自然人、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等捐赠或出资设立联合基金,可冠以“郑州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名称,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统筹管理部门,资源处是项目统筹管理处室,业务归口处室是项目责任管理处室;市财政局是资金管理部门;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部门是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牵头申请人所在单位是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牵头申请人是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统筹管理处室主要职责有:牵头制定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制度并不断修订完善;牵头编制资金预算;统一发布项目征集通知、下达立项文件。
责任管理处室主要职责有:拟定项目绩效目标,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验收评价等管理工作;负责落实与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督促按计划组织实施;及时报告、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有:负责牵头编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确定年度预算规模;审核市科技局提出的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下达(拨付)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重点评价;监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负责本地区项目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与项目实施单位、市科技局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过程管理、验收评价、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有:根据通知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并负责组织实施;落实项目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等保障条件,合法、合规使用项目经费;按项目任务书约定,定期调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并及时申请验收;配合市科技局如实填报项目相关统计调查;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和资产按规定进行管理,做好项目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是在郑州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科研诚信良好,具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条件和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依托单位应建有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上年度研发投入在50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的,项目牵头申请人申请(包括作为牵头申请人和主要成员)和正在承担(包括作为负责人和主要成员)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事后补助类除外)总数不得超过3项。
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当年度只能申请1项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申请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不得与已立项的国家、省和市项目重复。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实施单位全职科研人员,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研信用,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截至年度申报通知发布之日,无作为项目负责人在研或逾期未验收的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及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法定退休时间不得早于项目实施时间。
(五)无其他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或其他限制项目申报的情况。
第四章 实施流程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申报立项流程如下:
(一)凝练申报指南。申报指南由市科技局责任管理处室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郑州市优先发展领域、学科发展战略以及郑州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计划,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凝练制定课题申报指南。
(二)发布申报指南。市科技局统筹管理处室收集汇总责任管理处室凝练确定项目申报指南,提交市科技局会议集体研究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按照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项目申报时不再编制明细费用科目预算。
(四)审核推荐。项目实施单位对照申报通知要求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核实,严格把关,择优通过郑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上报项目。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行文上报。
(五)评审遴选。市科技局责任管理处室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名单,形成评审意见。
(六)项目立项。市科技局统筹管理处室收集汇总评审结果,按要求报市科技局会议集体研究后,向社会公示揭榜结果,下达项目计划。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
公示期如有拟资助项目被撤销的,可选择相应数量的备选项目经集体研究、补充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
(七)签订任务书。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与市科技局责任管理处室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及预期研究成果等。
(八)资金拨付与使用。项目资金实行一次性拨付,项目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支使用,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九)任务验收。项目过程管理由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3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验收申请,提供指标完成情况等材料(具体验收材料根据项目通知要求确定),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责任管理处室开展验收。 验收意见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离职、调动、个人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的,项目实施单位在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可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责任管理处室提交市科技局会议集体研究后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管理处室应当提请市科技局会议集体研究后撤销项目。
(一)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报材料,骗取立项的;
(二)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
(三)项目未能按照任务书约定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难以整改的;
(四)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周期满3个月后或整改期结束前拒不参加验收的;
(五)任务书签订后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第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成任务书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实施周期到期前,通过项目实施单位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责任管理处室提交市科技局会议集体研究后方可延期,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项目撤销的,对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纳入科技计划失信名单,不再给予后续支持并全额追回已拨付的市财政资金,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形成的有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专利及获奖、成果报道等,应按要求进行标注。中文标注内容:“郑州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批准号)”或作有关说明;英文标注内容:“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the Funds of the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Zhengzhou under Grant No.××××××”。
第二十一条 项目全过程实行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出现涉及科技诚信和伦理违规行为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5
郑州市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探索创新“揭榜挂帅”项目组织方式,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揭榜挂帅”创新项目(以下简称“揭榜挂帅项目”)分为“揭榜挂帅”重大攻关项目(以下简称“重大攻关项目”)、“揭榜挂帅”前沿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前沿研究项目”)、“揭榜挂帅”企业出题项目(以下简称“企业出题项目”)和“揭榜挂帅”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国际合作项目”)。
重大攻关项目。针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郑州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优势产业和主导产业,以定向任务为“榜单”,部署实施一批关键核心技术重大攻关项目。通过跨学科协同创新,持续突破“卡脖子”技术,推动产业升级与可持续发展。 前沿研究项目。瞄准科技前沿,把握产业变革趋势,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与类脑智能、量子科技、生物技术与基因编辑、新能源、先进材料、交叉前沿领域等方向,开展颠覆性研究,突出形成样品、样机或原型机,强调发明专利、标准制定等标志性成果。
企业出题项目。聚焦郑州市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需求,由企业提出技术难题并出资出榜单,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揭榜方,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国际合作项目。围绕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支持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与外方(含港、澳、台)合作攻关,解决我市创新主体的“卡脖子”技术难题或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难题,促进我市传统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管理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开发区、区科技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
市科技局是项目管理部门,资源处是项目统筹管理处室,业务归口处室是项目责任管理处室;市财政局是项目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开发区、区县(市)主管部门是项目主管部门;重大攻关项目、前沿研究项目、国际合作项目的揭榜方,以及企业出题项目的出榜方是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统筹管理处室的主要职责有:牵头制定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制度并不断修订完善;牵头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统一发布项目征集通知、下达立项文件。
责任管理处室的主要职责有:拟定项目绩效目标,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中期监测、验收评价、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工作;负责落实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督促按计划组织实施;及时报告、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有:负责牵头编制揭榜挂帅项目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确定年度预算规模;审核市科技局提出的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下达(拨付)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重点评价;监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负责本地区项目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与项目实施单位、市科技局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过程管理、验收评价、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有:根据通知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与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并组织实施;负责筹集项目资金、落实实施项目必需的设备、场地等保障条件;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合法、合规使用项目经费;定期调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及时申请项目验收;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做好项目资料档案管理,配合项目统计调查等工作。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由项目实施单位确定,主要职责有:负责项目总体设计与任务分解,确定各阶段攻关内容、项目目标及预算支出,并制定相应的计划;负责项目总体计划的严格执行,监督项目的进展情况,确保项目交付的成果符合要求;负责组织攻关团队,解决项目中的相关问题;负责协调和管理项目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负责风险管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市科技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承担)项目评审、验收评价等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应根据应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职责,对组织审核、评审、验收等事务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条 重大攻关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择优给予揭榜单位最高500万元支持,揭榜单位须按照不低于1:3比例安排配套资金。财政资金实行分批拨付,立项后拨付首笔资金,不超过财政支持总额的3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一条 前沿研究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择优给予揭榜单位最高200万元支持,揭榜单位须按照不低于1:2比例安排配套资金。财政资金实行分批拨付,立项后拨付首笔资金,不超过财政支持总额的3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二条 企业出题类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验收通过后,择优给予发榜单位单个项目实际付款额的5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拨付资金应继续用于企业后续研发项目。
第十三条 国际合作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项目验收通过后,择优给予中方研发投入资金的50%、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拨付资金应继续用于企业后续研发项目。
第四章 条件要求
第十三条 重大攻关项目的出榜方为市科技局,揭榜方应为注册地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建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研发经费投入近三年均不低于1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四条 前沿研究项目的出榜方为市科技局,揭榜方为注册地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研发经费投入近三年均不低于2000万元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投入近三年均不低于5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等。
第十五条 企业出题项目的出榜方为在郑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且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有内在迫切需求,在项目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本企业推广应用,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第十六条 企业出题项目揭榜方应是市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良好的科研条件、稳定的科研人员队伍。
(二)能针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成果转化的技术支撑队伍与相关经验,能协助发榜方完成技术应用在郑落地实施。
(三)揭榜方与技术需求企业无隶属或股权等关联关系。
第十七条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出榜方为郑州市科技局。揭榜方为注册地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研发经费投入近三年均不低于1000万元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投入近三年均不低于2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合作外方应为国(境)外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合作双方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且已签署合作协议或意向书。
第十八条 各类项目的揭榜方及企业出题项目出榜方应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无科技计划项目限制申报记录,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组成创新联合体揭榜。
第五章 项目流程
第十九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实施流程主要包括凝练榜单、发布榜单、揭榜申报、评审遴选、项目立项、签订揭榜任务书、项目实施、任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环节。
(一)凝练榜单。
重大攻关项目、前沿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榜单(申报指南),由市科技局责任管理处室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专家意见凝练确定。榜单应突出对重点产业、未来产业科学问题、关键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自主可控技术以及公益事业的重大科技支撑。
企业出题项目榜单,由技术需求企业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需求征集通知,提出难题技术需求,经市科技局责任管理处室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凝练后确定。榜单应是企业自身不具备完全攻克能力,需要委托或联合其他单位开展攻关的符合我市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核心技术。
(二)发布榜单。市科技局统筹管理处室收集汇总责任管理处室凝练确定的榜单(申报指南),提交市科技局会议集体研究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揭榜申报。各申报单位结合榜单要求及自身情况,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填报揭榜申报书。
重大攻关项目、前沿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由揭榜单位按照要求在郑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书,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并对上传资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揭榜单位填报信息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统一推荐至责任管理处室。
企业出题项目,有意向的揭榜方与发榜企业对接洽谈,提出技术攻关可行性方案。揭榜方与发榜企业达成共识后,签署技术合同(应包含合作方式、任务分工、项目负责人(应为发榜方人员)、研发内容、研发周期、考核指标、技术交易额、支付方式、验收标准、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备案。由发榜企业在郑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书,提供合作协议或技术合同等相关附件材料,并对上传资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发榜单位填报信息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统一推荐至责任管理处室。
(四)评审遴选。市科技局责任管理处室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评审,提出揭榜方建议名单,核定揭榜挂帅项目经费总额。(原则上每条榜单任务立项1项。对于战略意义重大但研发风险高,或时限要求紧迫的攻关任务,可根据揭榜、评估或评审的实际情况,采取“赛马制”形式,面向不同技术路线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实施过程中,分阶段开展节点考核,根据节点考核结果给予后续资金支持。以“赛马制”形式立项的榜单任务可立项超过1项。)
(五)项目立项。市科技局统筹管理处室收集汇总评审结果,按要求报市科技局会议集体研究后,向社会公示揭榜结果,下达项目计划。公示无异议的揭榜挂帅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
(六)签订揭榜任务书。项目计划下达后,正式签订揭榜任务书,细化“里程碑”考核节点、考核方式和考核要求,明确经费额度及拨付方式、奖惩措施和成果归属等约定。
重大攻关项目、前沿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的任务书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揭榜单位签订。企业出题项目的任务书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出榜单位签订。
(七)项目管理。项目过程监管主要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市科技局责任管理处室、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开展“里程碑”节点考核,依据揭榜任务书约定,对于实施不力的项目及时叫停。
(八)任务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到期后,由市科技局责任管理处室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现场验收、用户试用等方式共同对揭榜挂帅项目进行任务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主管部门应做好协助配合。用户意见作为形成项目验收结论的重要考量。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揭榜任务书是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验收的依据。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责任管理处室提交市科技局会议集体研究审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责任管理处室应当与项目实施单位加强对接,了解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因离职、调动、个人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的,项目实施单位在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可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责任管理处室提交市科技局会议集体研究后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管理处室应当提请市科技局会议集体研究后撤销项目。
(一)项目发榜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报材料,骗取立项的;
(二)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
(三)项目未能按照任务书约定执行,资金使用不规范,进度严重滞后,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四)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周期满3个月后或整改期结束前拒不参加验收的;
(五)任务书签订后变更项目揭榜牵头单位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出题项目的揭榜单位与技术需求企业应没有关联关系,且双方尚未对榜单任务开展研发。关联关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界定,即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3个月内,通过发榜单位提交验收申请、项目任务书指标完成情况材料、项目绩效报告等(具体验收材料根据项目通知要求确定),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责任管理处室开展验收。
第二十六条 任务书指标全部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项目实施单位提交提前验收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责任管理处室提前验收。
第二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成任务书指标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实施周期到期90日前,通过项目实施单位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责任管理处室提交市科技局会议集体研究后方可延期,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验收意见一般分为“验收通过”、“整改通过”、“项目终止”和“验收不通过”。
(一)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为“验收通过”。
(二)未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但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给予项目6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结束前1个月可以再次申请验收,再次验收通过的认定为“整改通过”。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或目标)导致未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项目实施单位可以申请终止项目。经核查(或第三方核查)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参与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弄虚作假、经费使用合理合规,本着“尽职免责、宽容失败”的原则,责任管理处室可提请市科技局会议集体研究后按“项目终止”处理。
(四)整改后再次验收仍无法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的,为“验收不通过”。
第八章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研诚信、科技保密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接受监督。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终止或验收不通过的,不再给与后续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单位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已使用经费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退还结余的和使用不合理的市财政资金。整改通过的,所涉后续资金按照80%核拨。
第三十二条 项目撤销的,对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纳入科技计划失信名单,不再给予后续支持并全额追回已拨付的市财政资金,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责任管理处室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加强督促调度,确保项目有序推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故,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责任管理处室,做好相关资金保全处理措施,协助追回需退还的资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形,由责任管理处室拟订项目处置意见报市科技局会议集体决策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前的存量项目根据《郑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郑科规〔2023〕2号)由原责任管理处室继续负责。
附件6
郑州市场景应用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行动计划方案》(郑办〔2022〕32号)《郑州市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郑政文〔2024〕62号),发挥场景驱动创新优势,通过场景应用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抢抓人工智能等技术革命和发展机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场景应用创新项目旨在凸显新场景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快速创新和高水平赋能产业转型升级的意义价值。在新技术攻关方面,主要包括人工智能基础研究、大数据、大模型、跨媒体感知、具身智能、人机混合智能系统、自动驾驶及智能装备等前沿关键技术。在新产品开发方面,主要聚焦机器人、无人机、服务器等硬件创新。在新服务探索方面,主要包括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医疗、教育、工业、农业、文旅、社会治理、政务服务以及物流等领域的创新应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场景应用创新项目的管理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开发区、区科技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拟定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中期监测、验收评价、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场景应用创新项目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确定年度预算规模;审核市科技局提出的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下达(拨付)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重点评价;监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开发区、区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组织项目申报,按程序开展项目推荐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过程管理、进行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根据通知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与开发区、区主管部门、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并组织实施;负责筹集项目资金、落实实施项目必需的设备、场地等保障条件;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合法、合规使用项目经费;定期调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申请项目验收;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做好项目资料档案管理。配合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由项目实施单位确定,主要职责:负责项目总体设计与任务分解,确定各阶段攻关内容、项目目标及预算支出,并制定相应的计划;负责项目总体计划的严格执行,监督项目的进展情况,确保项目交付的成果符合要求;负责组织攻关团队,解决项目中的相关问题;负责协调和管理项目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负责风险管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九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应根据应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职责,对组织审核、评审、验收等事务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项目资助方式
第十条 场景应用创新项目面向创新龙头企业、行业领军企业或集成应用单位实施,通过深度创新应用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围绕产业、民生、政务服务与社会治理等方面,开展智能制造、智能物流、智慧农业、自动驾驶、智能诊疗、智能教育等场景应用示范,开展前沿应用技术试验验证与迭代创新。择优给予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按照其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立项后给予不超过财政支持资金30%的启动经费,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给予后续经费。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支持领域。
(二)项目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示范作用。
(三)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和应用前景,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四)项目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到位。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五)项目尚未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
(六)涉密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人才力量和技术装备,研发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能够保证项目资金的落实。
(二)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内的信用“黑名单”记录;按照要求完成科技研发统计,且有研发投入、研发人员。
(三)申报单位为龙头企业,或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的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以及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
(四)每个单位同一年度限报1项,已承担市级场景应用创新项目尚未结题验收的单位,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十三条 立项程序:
(一)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征集场景应用需求,凝练编制并发布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
(二)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进行申报。
(三)开发区、区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推荐。
(四)市科技局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公示。
(五)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家评审论证,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名单,面向社会公示。
(六)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并签订项目任务书,会同市财政局择优拨付项目启动经费。
(七)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结题验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后续项目经费。
(八)未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开展结项验收,并将通过验收的结项材料按流程逐级提交备案。各开发区、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各项目实施单位结项验收结果和结项报告相关材料,将审核确认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确保项目目标的完成。赋予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在不改变研究方向和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允许研究人员中途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确需对项目经济指标、实施周期和进度、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变更须满足相关申报条件),必须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市科技局会议集体研究后撤销项目。
(一)在项目申报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报材料,骗取立项的;
(二)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
(三)项目未能按照任务书约定执行,资金使用不规范,进度严重滞后,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四)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周期满3个月后或整改期结束前拒不参加验收的。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评价
第十六条 任务书指标全部完成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提交提前验收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提前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开展验收。
第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成任务书指标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实施周期到期90日前,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提交市科技局会议集体研究后方可延期,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验收材料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二)涉及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及相关财务数据报表。
(三)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额度在50万元以上(含)项目应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四)专利、软件著作权、发表论文等科研成果证明材料,以及产品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意见等项目应用、推广或产业化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 验收意见一般分为“验收通过”“整改通过”“项目终止”和“验收不通过”。
(一)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为“验收通过”。
(二)未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但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给予项目6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结束前1个月可以再次申请验收,再次验收通过的认定为“整改通过”。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或目标)导致未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项目实施单位可以申请终止项目。经核查(或第三方核查)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参与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弄虚作假、经费使用合理合规,本着“尽职免责、宽容失败”的原则,可提请市科技局会议集体研究后按“项目终止”处理。
(四)整改后再次验收仍无法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的,为“验收不通过”。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科技信用、科技保密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接受监督。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终止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已使用经费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退还结余的和使用不合理的市财政资金。整改通过的,所涉后续资金按照80%核拨。
第二十四条 项目撤销的,对项目实施单位予以通报,纳入科技计划失信名单,不再给予后续支持并全额追回已拨付的市财政资金,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加强督促调度,确保项目有序推进。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故,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做好相关资金保全处理措施,协助追回需退还的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本办法颁布后新实施的郑州市场景应用创新项目。本办法施行前尚未结题验收的郑州市场景应用创新项目,按照《郑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郑科规〔2023〕2号)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7
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率先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意见》(郑发〔2023〕5号),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郑州市科技创新与产业深度融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地在郑州市有关开发区及市辖区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支持重点内容为项目成果获奖、技术交易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概念验证中心支持等方面,以事后补助的方式,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给予支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补助的绩效目标,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提出合理的资金分配方案。组织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评审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的中期财政规划,确定年度预算规模。审核市科技局提交的预算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及时下达(拨付)补助资金,并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重点评价,监督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与合规使用。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奖补资金专项用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建立健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合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
(一)为激励高层次科研创新,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给予1000万元的配套奖励,助力其持续开展前沿科研工作。
(二)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奖励;参与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配套奖励,鼓励科研团队协同创新,推动重大科研成果产出。
第七条 技术输出方补助。鼓励各类创新主体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对技术输出方进行奖励,依据上年度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对年度累计登记额分别为5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1亿元(含)-10亿元的、10亿(含)及以上的,按实际到款且不超过核定技术交易金额最高1%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助。
第八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补助。为提升技术合同登记服务质量,支持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建设,对事业类、社会化登记服务机构,按上年度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5‱对其依托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激励登记机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技术交易规范化。
第九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补助。为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利用率,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展研发实验、检验检测、快速成型、小试中试服务、委托实验、仪器租赁以及其它相关的各类科技创新服务活动。采用“科技创新券”方式,按照实际缴纳费用30%的比例给予补助,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最高补助20万元。
第十条 概念验证中心支持
鼓励在郑高校、一流大学郑州研究院、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多元主体,联合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概念验证中心。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搭建专业化服务平台,整合技术评估、中试验证、市场分析等全链条服务资源,推动其持续提升服务能力,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
第十一条 技术经理人支持
(一)培训与职称评定。支持在郑高校、科研院所开设技术转移相关专业课程,培养专业技术转移人才。建立郑州市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定体系,为技术经理人提供职业发展通道,鼓励更多人才投身技术转移工作。
(二)人才服务。将技术经理人纳入郑州市人才政策支持范围,在人才落户、住房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相应待遇,吸引和留住优秀技术转移人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人才保障。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申报。申报单位需提供上年度(或上一期)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由市科技局直接受理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技术输出方补助申报。
(一)申报单位应提供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实际到款的有效票据和银行交易凭证等材料。先由区县(市)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再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评审确认。
(二)明确登记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合同以及经审核评审同一家单位累计补助低于0.5万元的不予补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补助申报。申报单位提供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导出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等证明材料,由市科技局直接受理、审核确认,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审核效率。
第十五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科技创新券”申报。
(一)科技创新券申领与使用:使用方在郑州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后,使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仪器设施资源的登录“创新券版块”填写信息申领创新券,使用郑州市行政区域外的仪器设施资源的登录“跨域备案版块”进行跨域备案申领创新券,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发放电子创新券。使用方须在当年度内按计划使用创新券,服务完成后先行支付费用。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或买卖,逾期未使用的,自动失效。科技创新券采用电子券的形式发放,随时申领,集中兑付。
(二)科技创新券的兑付。提供委托服务协议书(合同);付费凭证复印件(如发票、行政事业费收据、银行付款凭证等);服务结果证明材料,如技术报告、技术解决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图等详细技术文件,检测报告及检测项目清单等。先由区县(市)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再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评审确认。
第十六条 概念验证中心备案。
(一)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备案条件。包括具备完善的建设实施方案、运营管理制度、项目管理机制、信息保密规范和必备的行业认定资质。场地方面,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保有三年以上运营场地的使用期限;人员方面,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或兼职专家顾问不少于5人;业务方面,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两年的开放性概念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5个或者概念验证服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且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其他限制申报的情况。
(二)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备案流程。由市科技局发布备案申报通知,郑州市有关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概念验证中心的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审结果公示备案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布郑州市概念验证中心备案名单。
(三)市级概念验证中心绩效评价流程。市科技局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服务质量、成果转化成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维度,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备案的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开展绩效评价。评价过程中,概念验证中心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表、服务成果等相关材料。评价机构通过资料审查、实地考察、用户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评价等级。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补助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维护政策实施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十九条 对被列入郑州市科技计划失信名单或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禁止其申报相关补助资金,强化科研诚信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实际支持金额,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度市财政科技专项预算额确定,确保资金安排与财政预算相匹配,保障政策的可持续性。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规定。
(一)本细则第六条取得的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研究团队个人的奖励,由研究团队自主决定资金分配,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二)本细则第七、八、九、十条取得的补助资金,可用于科技人员薪酬奖励、装备调试费及条件建设等有利于科研创新活动的支出,规范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对辖区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给予奖补支持,形成全市上下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局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郑州市科学技术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等两个文件的通知》(郑科规〔2023〕4号)中的《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和《郑州市科学技术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郑科规〔20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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