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嘉兴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各县(市、区)科技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经济发展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嘉兴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5月16日
嘉兴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高能级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嘉兴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与考核,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组织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开展高效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开放共享高质量创新资源,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遵循“领域聚焦、分类管理、动态调整、优化提升”的原则,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等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独立法人机构单独或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强化教科人一体、鼓励多元化投入,推动产学研融通。
第四条 根据建设发展阶段,重点实验室分为A、B两类管理序列。
A类为符合建设条件,在专业领域已具备全市领先的科研创新能力和水平的重点实验室。
B类为基本符合建设条件,在专业领域已储备人才资源,具有较大科研创新潜力的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根据科研功能定位,重点实验室分为应用基础研究类、前沿技术研究类两类。
应用基础研究类:瞄准科技基础前沿和交叉学科方向,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凝练重大科学问题,形成重大原创成果,弄通“卡脖子”技术的基础理论和技术原理,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前沿技术研究类:开展引领性、前瞻性、探索性的前沿技术研究,突破事关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以技术创新引领产业变革,支撑产业发展。
第二章 申报与列管
第六条 申报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和科研仪器设备。
(二)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
(三)重点实验室定位明确、研究领域和方向聚焦,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清晰,组织架构和管理运行制度科学合理,能发挥学术引领作用。
(四)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五)以联合组建形式共同申报的,嘉兴市依托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应符合上述四项条件,并与共建单位有较好的合作基础与明确的职责分工。
第七条 由依托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报相关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后,向市科技局申报。在嘉省属单位、市直属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A类)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按规定程序予以公示,列入A类管理序列。重点实验室(B类)由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复审,符合条件的列入B类管理序列。
第三章 组织与运行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科研、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实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依托单位要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建设和运行所需人才、资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选派或聘任。
(一)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学科或本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全职在实验室工作。
(二)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工作,赋予科研任务组织、科技资源配置、科研团队组织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由依托单位聘请。
(一)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省内外本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二分之一,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二)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开放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形成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结构合理的人才团队,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健全人员分类管理与激励机制,健全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用人机制。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环境,如实记录和反映实验过程,确保实验记录、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对弄虚作假或存在失信和违规行为的,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开放共享科研资源,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加强科研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融通发展。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根据本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制定切实可行的短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以创新能力提升和科研攻关产出的实效实绩为重点,由市科技局每年对重点实验室(A类)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按照评价结果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一)考核“优秀”:原则上按考核得分不低于85分、排名前10%确定名额,给予绩效奖励,继续按照A类管理,并重点支持其参与国家级、省级平台创建和项目申报。
(二)考核“合格”:原则上按考核得分在70-85分区间确定名额,继续按照A类管理,并重点支持其市级重大项目申报。
(三)考核“基本合格”:原则上按考核得分在60-70分区间确定名额,调整为B类管理。通过整改提升,可申请再次参与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恢复A类管理。
(四)考核“不合格”:原则上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不再列入管理序列。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科研主攻方向、实验室场地、科研设备、共建单位、主任及核心团队成员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由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报告,经核准同意后方可变更。核准发现重点实验室(A类)变更后,未能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基本条件的,调整为B类管理,待符合条件并通过核准后,恢复A类资格。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不接受市科技局的跟踪管理;
(二)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重点实验室;
(三)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四)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的;
(六)其他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成功创建全国、全省重点实验室的,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管理考核,不重复享受市级重点实验室相关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列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嘉兴市XX重点实验室(A/B)”,英文名称为“JiaXingKeyLaboratoryofXX(A/B)”。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嘉兴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嘉科高〔2021〕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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