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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21日 19:41:02 发布部门: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各县(市、区)科技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经济发展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嘉兴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5月16日

嘉兴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嘉政办发〔2024〕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质效,为全面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平台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我市传统产业优化、新兴产业壮大和未来产业布局方向,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坚持“为用而研、研而有用”价值导向,以赋能产业创新发展为主要功能定位,不断提升技术供给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快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遵循“分类建设、列统管理、动态调整”的管理原则。嘉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组织开展“嘉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列统、评价、监督等工作。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支持和跟踪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建设

第五条根据建设模式,新型研发机构分为合作共建类、独立法人企业类两类。合作共建类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与大院名校等签约共建的新型科研机构;独立法人企业类是指企业牵头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新型科研机构。

第六条合作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共建主体,其中非政府方的共建主体应具有国内外领先的创新资源和研发实力。

(二)具备组织开展科研攻关、推进成果转化、整合创新资源等能力,研究领域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有较大推动作用。

(三)具有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探索以实现自我造血功能为导向的发展模式。

第七条合作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新建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制定方案。立足地方产业发展实际,与共建方开展对接洽谈,明确建设目标、组织架构、投入模式、经费预算、进度安排、考核指标等内容。

(二)组织论证。市科技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等,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共建方案的可行性、研究领域的匹配性、技术水平的先进性、建设资金和场地面积的合理性等进行论证。

(三)签订协议。论证通过的,由共建双方签订合作共建协议,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出台前由我市各级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与大院名校等共建的新型科研机构(协议期、政策期内)直接纳入合作共建类。

第三章列统管理

第九条申请列统的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嘉兴注册和运营。

(二)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功能定位,以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为核心业务。

(三)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及市场运营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

(四)具备必备的研发条件,拥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五)具有较好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五技”服务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技术股权投资收益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六)具有灵活的体制机制,在机构运行、研发投入、科研管理、人才引育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建有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机构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机构的运营状态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推荐的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经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嘉兴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序列。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按年度公布“嘉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列统管理名单。省新型研发机构、市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协议期、政策期内)直接列入。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每年对列统管理的“嘉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年度绩效考核,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类别和功能定位,以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围绕成果质量、创新价值和实际贡献等,分类设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按照考核结果实行优奖劣汰、动态管理。其中,“优秀”“良好”的数量比例不超过当年参加考核机构总数的15%、25%。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根据等级给予绩效奖励,继续列入管理序列。

(二)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继续列入管理序列。

(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管理序列。

第十四条合作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协议期、政策期内)实施单列考核,以协议(政策)约定目标任务为基础,结合年度工作实际,由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一院一表”年度指标体系,并于当年3月底前报市科技局备案。考核结果应与财政资金支持直接挂钩,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单位后制定实施。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可根据科研活动开展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和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应加强科研团队建设,探索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构建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主要标准的人才评价导向,建立与创新能力、创新绩效匹配的收入分配制度,提升科研组织文化建设水平,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第十六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管理及转化制度,明确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职能部门、人员及相应职责。鼓励设立以成果转化为核心功能的多元投资混合所有制运营公司。机构科技成果对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应当遵从市场定价原则,通过协议定价、评估、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作价,最终价格按照各方共同认可的市场价值确定。

第十七条新型研发机构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要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专项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其用途,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新型研发机构应每年报送年度运行发展报告;如发生注册地址、法人资质、名称、投资主体变更等重大事项,须在1个月内书面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重大变更报告,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完成后向市科技局报备。

第十九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技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二十条新型研发机构应主动申请纳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单位名录,完成相关年度的国家科技统计工作。应按要求做好科技统计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一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加强党的建设,按规定健全党的组织,强化党建工作职责,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列入“嘉兴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序列:

(一)发生重大变更后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包括不按要求报告重大变更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年度绩效考核的;

(三)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统计调查,不按要求提供材料和数据,或者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存在严重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嘉兴市新型研发机构”条件情形的。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嘉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嘉科高〔2021〕3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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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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