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培养对象:
根据《海南省“南海”人才开发计划管理办法》(琼人才办通〔2024〕9号)《海南省“南海系列”育才计划实施方案》《海南省“南海新星”项目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2025年将开展第二批、第三批海南省南海育才项目和第一批海南省南海新星项目培养对象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2025年5月至6月。
二、考核对象
(一)南海育才项目:
第二批南海育才项目74人(含第二批南海名家16人、第二批南海名家青年项目26人、第二批南海英才32人)。
第三批南海育才项目34人(含第三批南海创新人才15人、第三批南海创业人才19人)。
(二)南海新星项目:
第一批“南海新星”科技创新人才平台项目74个。
对第二批、第三批南海育才项目分别开展期满考核和期中考核。对第一批南海新星项目开展期中考核。
三、考核内容
南海育才项目主要考核培养对象的培养效果、期中、期满五年发展规划完成情况、资助经费使用效能等内容。南海新星项目主要考核培养对象项目实施情况。
(一)第二批南海名家(含南海名家青年项目)(期满考核)
1.业绩贡献。主要围绕个人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包括培养期内培养对象在本领域取得的科研成果(不限于主持参与的重点课题项目、发表的代表性著作、论文、专利、获奖情况等);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所在单位、行业、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等内容。
2.人才带动。培养期内培养对象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包括但不限于核心团队人员数量、构成及团队创新能力。
3.保障措施。所在单位提供的项目、资金等保障情况;各市县提供的资助与支持等。
4.资金使用。培养期内对于资助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所获得的其他项目资金支持情况等。
(二)第二批南海英才(期满考核)
1.业绩贡献。培养期内培养对象在企业占股、任职及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作用情况;在本领域取得的创新成果情况(不限于主持参与的重点课题项目、发表的代表性著作、论文、专利、获奖情况等);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所在企业、行业、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等。
2.企业情况。培养对象所在企业的2021-2024年业绩情况(营收、净利润、税收情况及三者增长率)、融资情况;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特点、产业化情况、市场发展前景等。
3.人才带动。人才本人在带队伍、育人才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如培养期内在人才引进、增加就业、人才培养方面取得的成果或发挥的作用。
4.资金使用情况。培养期内对于资助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所获得的其他项目资金支持情况等。
(三)第三批南海创新人才(期中考核)
1.业绩贡献。主要对照申报书中的五年发展规划,介绍预期目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情况及预期取得的效益等内容;培养期内培养对象在科研创新方面的实际成效(不限于主持参与的重点课题项目、发表的代表性著作、论文、专利、获奖情况等);对所在单位、行业、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等。
2.人才带动。培养期内培养对象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包括但不限于核心团队人员数量、构成及团队创新能力。
3.保障措施。所在单位提供的项目、资金等保障情况;各市县提供的资助与支持等。
4.资金使用情况。培养期内对于资助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所获得的其他项目资金支持情况等。
(四)第三批南海创业人才(期中考核)
1.业绩贡献。主要对照申报书中的五年发展规划,介绍预期目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情况及预期取得的效益等内容;在企业占股、任职及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作用情况;在本领域取得的创新成果情况(不限于主持参与的重点课题项目、发表的代表性著作、论文、专利、获奖情况等);对所在企业、行业、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等。
2.企业情况。培养对象所在企业的2023-2024年业绩情况(营收、净利润、税收情况及三者增长率)、融资情况;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特点、产业化情况、市场发展前景等。
3.人才带动。人才本人在带队伍、育人才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如培养期内在人才引进、增加就业、人才培养方面取得的成果或发挥的作用。
4.资金使用情况。培养期内对于资助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所获得的其他项目资金支持情况等。
(五)第一批“南海新星”科技创新人才平台项目(期中考核)
1.科研成果。培养对象在项目实施期间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
2.保障措施。所在单位为培养对象实施项目提供的科研保障等。
3.资金使用情况。培养期内对于项目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所获得的其他项目资金支持情况等。
四、考核方式
各单位和培养对象开展自评,并提交考核材料(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集中考核,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省科技厅集中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五、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1.考核对象个人和所在单位进行自评(2025年5月28日前)
培养对象填报《海南省南海育才/新星项目考核评价表》,并围绕考核内容和五年发展规划完成情况附上相关佐证材料。于5月28日前将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纸质版和光盘电子版)提交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政策法规规划处(产业人才工作处)(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89号海南省科学技术厅507、508办公室)。
2.专家考核及实地考察(2025年6月20日前)
专家组对照申报书、任务书,审阅培养对象提交的书面材料,并按照分组对考核对象进行答辩考核。考核对象围绕考核内容制作不超过8分钟的汇报PPT,专家根据书面材料和个人汇报进行提问,提问时间7分钟,具体答辩时间另行通知。专家对照考核指标进行打分,并做出意见。专家组根据考核情况选取部分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3.集中研究及公示(2025年6月30日前)
省科技厅党组会审议专家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六、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考核结果分级及应用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继续培养,发放资助经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再列入培养范围,并停止发放资助经费且五年内不得申报海南省南海育才项目和南海新星项目。
(二)取消或终止培养资格的情形
培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取消或终止培养资格,并停止发放资助经费、停止享受相关政策,视情况追回培养经费:
1.个人或单位出现违法违纪或出现环保、纳税、材料造假、诚信等方面问题的,应当取消或终止培养资格的;
2.学术不端、失德失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调离我省的;
4.离世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培养的。
七、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考核工作,指导帮助所推荐的培养期人才(考核对象),认真做好各项考核准备工作。
(二)考核对象要高度重视,实事求是、真实客观地进行自评;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考核要求报送考核材料;须本人全程参加考核,不得委托他人。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影响考核情形的,一律取消培养资格,并记录在案。
(三)培养期内,培养对象出现应取消培养资格情形以及去世、退休、省内工作调动等情况的,各相关单位要及时上报我厅;被取消培养资格的,由各单位负责追回已发放的培养经费。
附件:
1.《海南省南海育才/新星项目考核评价表》
2.南海育才项目和南海新星项目考核对象名单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电话:李海璇、谢炯、郑木兰,电话:66263082、65303576、65316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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