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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7日 10:15:02 发布部门:大庆市民政局 收藏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老年人优待工作,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市老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全市35家有关单位参与,对原《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内容进行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公示时间:2025年5月14日-2025年5月27日

受理邮箱:dqllk011@163.com

受理电话:0459-6365656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大庆市老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5年5月14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全面提升老年人优待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积极推进,突出重点适度普惠,统筹协调、和谐共融的基本原则,立足我市实际,根据年龄结构,针对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分段管理,完善优待措施,逐步拓展优待项目和范围、创新优待工作方式、提升优待水平,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二、优待范围和内容

优待的基本对象为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待措施,其中,第2、3、4、10、17、37条优待对象仅限于本市户籍老年人。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落实和完善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的倾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推动老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2.实行普惠高龄津贴制度。对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市区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匹配。四县所需资金由各县财政负责。在核定低保、低保边缘、特困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3.在春节、重阳节等节日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百岁及以上老年人等老年群体进行探访慰问。发放百岁老人慰问金,慰问金标准结合财力实际适当浮动。在核定低保、低收入等困难对象时,慰问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4.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应住尽住的前提下,闲置床位按照非营利性原则优先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及经济困难家庭的失能、失智、残疾、高龄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低偿、有偿养老服务。

5.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时,对符合我市优先配租条件的老年人落实住房保障政策。

6.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帮助方面,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7.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有代理人的要严格审查代理资格。

8.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

9.培养、发展老年人组织,鼓励、支持、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积极开展“银龄行动”,动员相关老年社会组织开展“银龄献爱”等主题志愿服务活动,组织低龄健康老年人对高龄、孤寡、空巢、失能等老年人进行帮助。

10.对城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老会战(1964年12月31日前参加石油大会战)、省部级以上劳模、重度残疾人、失独家庭等老年人去世的,在市区殡仪馆(大庆市殡仪馆、大同区殡仪馆、天园殡仪馆)火化,可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免除其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对低保对象及特困人员提供保障类骨灰盒,费用由市财政负责。各县可参照执行,费用由县本级财政负责。

11.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卫生保健优待

12.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对老年人挂号、就诊、检查、付款、取药、住院实行优先措施;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13.医疗机构为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识宣传、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1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辖区6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检,体检项目包括血脂、血糖、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肾功和心电等,今后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调整情况逐步增加。同时,针对享有慢性病(重症)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结合慢性病(重症)情况,增加1-2项体检项目。

15.鼓励现有一、二级医院转型为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增加养老服务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各类医保定点范围。

16.倡导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机制。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协同,强化整合照护,健全稳定顺畅的双向转接绿色通道,简化转诊就医程序。鼓励具备相应医疗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

17.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供养老年人、城乡低保老年人,按照我市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给予医疗救助。

(三)生活和交通出行优待

18.鼓励专业性中介组织、社会团体或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老年助餐服务,支持家政、物业等市场主体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服务。 

19.提倡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气、通讯、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实行老年人优先付款和其它便利优惠服务。 

20.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积极融入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优化网点布局,尊重老年人使用习惯,保留和改进人工服务,不断丰富适老化产品和服务。对行动不便或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引导服务,对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鼓励银行优化对老年群体的账户管理、存取款、支付汇划等基础银行服务,结合自身经营策略给予适当减免优惠。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21.市区内公共汽电车(偏远及定制公交路线除外),对60-64周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乘坐,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 

22.市内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站,为老年人提供优先购(退)票、检票、上车服务。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根据需要提供引导和帮助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别关照。

23.提倡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对参保老年人应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

24.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大型商业网点、交通场所、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处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25.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或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开展居家适老化设备“以旧换新”活动等,为老年人群提供便利。倡导加强对线上产品适老化服务,强化社交通讯、新闻资讯、生活购物娱乐等电子设备客户端适老化,推出大字模式、人工语音、视频指导以及一键呼入等中老年人APP适老化改造。

(四)文体休闲优待

26.各类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27.非经营性的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在重阳节等重要节日节点向老年人免费开放。鼓励经营性的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

28.引导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媒介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开展公益性媒体活动等多种方式,宣传孝亲敬老、老有所为等先进典型,传播科学健身、健康养生和预防老年病、慢性病等知识,引导老年人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29.建立老年教育协同发展机制,依托老年大学等在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老年教育,完善社会力量发展老年教育扶持措施。

30.新建和改建的社区应当将社区服务综合体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列入规划、统筹安排。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相关要求,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工作,实行养老服务设施与住房配建“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已建住宅小区应采取多种形式补充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31.公园、旅游景点应对老年人给予门票减免,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32.鼓励县(区)建设老年人室内活动场所,或者将现有空置室内场所改造成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场所,为老年人冬季活动提供条件。

(五)维权服务优待

33.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受理、及时审判、及时执行。对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老年人,依法提供绿色通道给予帮助,为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立案。在审理老年人婚姻家庭案件中,依法关注和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4.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符合条件的可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和指派。  

35.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依法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6.鼓励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37.积极开展“公证敬老月”活动,活动期间为7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70至74周岁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减半收费。对行动不便的病、残、高龄老人实行上门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老年人优待工作,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要保障老年人优待工作经费,进一步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要结合本意见和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协力推进实施。优待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要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各级涉老主管单位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有关部门要加强尊老敬老思想教育和道德宣传、老年维权法制教育活动,增强社会成员优待老年人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在全社会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进一步营造尊重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三)监督检查落实。各级老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发挥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依法妥善解决好举报和投诉问题,对老年人优待工作中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尽早发现、及时解决。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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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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