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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荆门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6日 10:19:02 发布部门: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藏

为规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员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荆门市实际,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荆门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资料见附件。公开征求意见期为30天,如有修改意见,请于6月15日前反馈至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上官千卉

联系方式:0724-6087107

电子邮箱:1766193199@qq.com

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5日

荆门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员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员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荆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员(以下统称“监督员”),是指具有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意愿、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聘任、依照本办法赋予的职责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举网络餐饮服务环节存在的违法行为的食品安全志愿者代表。

第二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监督员的配备和管理,结合本辖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及实际情况核定监督员数量。

第三条监督员热衷于公益事业,不属于政府执法人员和技术岗位专职人员,不领取薪酬。

第四条监督员开展的日常监督工作,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依法进行,反映问题应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第五条监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关心食品安全事业,热心社会监督工作,能积极参与相关活动。

(三)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经培训后掌握一定的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具有基本的食品安全监督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可胜任监督员工作。

第六条监督员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名或由网络餐饮服务送餐平台推荐,也可以由本人自荐。

第七条监督员的聘用一般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被列入提名、组织推荐或者自荐的个人,应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荆门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员推荐表》。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列入提名、组织推荐或者自荐的个人,应进行资格审核。被确定聘任的监督员,由本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聘书和《荆门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员证》,一人一证,实行编号管理,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工作证件。监督员的数量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确定,原则上要以辖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数量为基准,按一定比例聘任。

第八条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科普知识以及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二)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三)反映社会各界和公众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四)协助、配合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五)承担聘任单位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监督员监督的主要形式有:

(一)监督员可在市场监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前往相关单位,协助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在检查时出示《荆门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员证》。

(二)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集体性活动时,可邀请监督员参与。

(三)监督员发现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后,应记录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存在问题等,以书面、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第十条监督员应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监督员不得利用受聘身份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发现自己协助从事的检查工作与被检查者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需回避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二)监督员不得接受或向被检查者索取财物,不得与被检查者存在与其受聘身份不符的利益关系。

(三)监督员对在监督检查活动中获取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媒体、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和传播。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聘任的监督员,应加强日常联系,建立工作交流、日常管理、考核培训等制度。

(一)工作联系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员的管理和联络工作,通过相应的联系方式与监督员保持联系,并听取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工作例会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召开本级聘任的监督员代表会议,通报工作情况,交流经验,部署任务,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通报反馈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向本级聘任的社会监督员反馈所提出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的办理和落实情况;因特殊情况暂未落实的,应作出解释。

(四)教育培训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本级聘任的监督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等知识培训,提升其履职能力。

(五)表彰奖励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成绩突出的监督员可给予表彰,并加强宣传。对于发现和举报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并经查实的,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督员的管理,期满后视个人能力和表现履行续聘或解聘程序。

(一)监督员每届聘期2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

(二)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前终止对其聘任: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纪律要求的;

2、未按要求积极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

3、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担任的。

第十三条 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遇检查对象干扰或阻止,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聘任单位应依法支持其通过法律等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本市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支持配合监督员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阻止。如发现监督员存在违反纪律的情形,可以向有关单位反映、检举。受理检举、控告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十五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落实情况应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对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显著的给予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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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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