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各在沪法人商业银行,各法人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财库〔2025〕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沪财库〔2015〕4号)第十一条修订为: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具体包括在沪法人商业银行或法人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存款银行是指按照本细则参与本市国库现金管理招标业务中标后存放本市国库资金的商业银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有意向参与本市国库现金管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及时与上海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联系。
特此通知。
联系人:
上海市财政局 陈嗣君 54679568-20131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张卫云 58845879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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