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后您将获得:
政策推送
个性化推送政策信息
政策查询
海量官方政策原文信息
企业查询
快速查询企业
数据导出
支持政策信息数据导出
400-086-8855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资讯 >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08日 10:32:03 发布部门:赤峰市人民政府 收藏

市直有关委办局,市直属各集团公司:

现将《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大做强做优国有资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赤峰市国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直属国有独资及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现金、实物、公司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资源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投资活动:

(一)股权投资:包括受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非出资企业新增投资等,以及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投资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市国资监管部门依法通过以下形式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督促企业制定和实施年度投资计划;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管理;

(六)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和我市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突出主业;

(三)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四)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

(六)非公益性项目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政府决策、行业部门技术改造项目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除外)。

第二章投资项目管理权限

第六条企业在主业范围内进行的投资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按决策程序决定并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至6000万元以下的报市国资监管部门批准;投资额在60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的报市政府批准;特别重大投资事项由市政府报市委研究决定。

项目投资额一般是指项目出资总额,项目一次规划分期投入的一并计算。

第七条企业在非主业范围的投资项目或主业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项目,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国资监管部门批准,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批准。

(一)境外的投资项目;

(二)与实际控制人为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的投资项目;

(三)资产负债率超过75%的市直属国有企业进行的投资项目。

第八条企业承担政府决策的投资项目或根据行业管理要求进行技术改造项目,依据政府决策意见或行业管理部门要求执行,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九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经过科学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规范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专业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市直属国有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其作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值;涉及收购资产或对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其作价原则上不得高于资产评估价值。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聘请独立的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得以企业内部机构或自然人法律顾问的意见代替中介机构意见。

第十三条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包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以及法律咨询等前期工作的中介机构由企业选定。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专家评审一般由企业组织,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专家评审组原则上至少由5名以上奇数(含5人)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外部专家比例不得低于70%,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行业技术、市场分析、企业管理、经济财务、法律、资产评估、人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二)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按照诚信、客观的原则,对可行性研究论证涉及的本专业领域内容进行审核,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审结束后由专家评审组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三)专家评审组以表决方式对项目进行审议,原则上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评审通过。对影响项目决策的技术、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关键性因素,相关专家提出保留意见的,应视为评审未通过。对涉及与非国有单位进行合资、合作或产股权交易的,以及投资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采取公开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评审过程应有市国资监管部门和其他股东代表参加。

第四章投资项目批准与备案

第十五条企业上报批准项目时,应当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申请文件,并附党委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纪要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专家论证结论、专家名单及其签名复印件等;

(三)申报企业(以独立法人企业单位)一年以内最近一期审计报告;

(四)涉及非货币资产投资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项目涉及收购或合资方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审计、清产核资报告等;

(六)项目法律意见书;

(七)有关合作意向书及其他重要法律文本(草案);

(八)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九)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原则上市国资监管部门自收齐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第十六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一)投资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全面、客观、充分、规范,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三)投资回报率虽低于同期市场平均水平,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确有必要实施的。

第十七条企业上报备案项目,应当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备案报告,并附党委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纪要及相关决策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三)申报企业(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单位)一年内最近一期审计报告;

(四)涉及非货币资产投资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项目涉及收购或合资方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审计、清产核资报告等;

(六)项目法律意见书;

(七)市国资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在决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市政府、国资监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应自完成首次投资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市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备案资料进行登记,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问题的,有权要求企业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对两家以上市直属国有企业联合投资的项目,企业应当联合上报。

第二十条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企业,通过政府招标、拍卖等法定公开竞价方式购买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可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参与竞价,并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报市国资监管部门知悉。

第五章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在年初2月底之前向市国资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在次年1月底之前报送年度投资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在项目投资实施过程中,企业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在项目实施完毕前,项目责任人原则上不得更换。

第二十三条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在审计报告中对投资项目财务支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和评价。在投资项目出现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或其他必要情况下,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国资监管部门报告,市国资监管部门可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重大变化,应重新按本办法进行批准或备案。

(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估算20%(含)以上或投资额超过原概算20%(含)以上;

(二)比原计划滞后两年以上实施的;

(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

(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

第二十五条企业对完成投资并经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运的项目,以及建设工期延长一年以上的在建项目,应当组织后评价工作。对分阶段实施、时间跨度较长的项目,可按阶段进行后评价。

项目后评价情况应当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实施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回顾;

(二)对项目财务和经济效益、技术和能力、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

(三)对项目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七条市国资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价。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国有产权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减年薪、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或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核准或备案,企业越权擅自进行实际投资,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相关合同或协议的;

(二)上报核准、审批或备案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的;

(四)通过分拆项目等方式故意逃避管理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和发表意见的;

(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备案的;

(七)对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八)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

第二十九条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清算时亏损额度在投资金额20%(含)以内且亏损额不超过5000万元,符合以下全部情形的,对投资基金的国有企业及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

(一)基金投资符合中央和自治区、赤峰市对财政投资基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和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赤峰市重点产业布局规划和产业链发展需要;

(二)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评估,并按照实际情况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建立了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四)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中饱私囊,没有明知故犯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五)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损失,积极履职尽责,采取合理方式主动及时止损减损,以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

第三十条前款所称的不作负面评价,具体包括: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可以在考核上不作负向评价或者经认定后不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二)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企业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并分别报送相应市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21〕73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链接:《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robot)

原文链接:

THE END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