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定西市技术
创新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定科发〔2025〕20号
各县(区)科技局,定西高新区经济贸易和应急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加快定西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甘肃省科技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科计规〔2022〕8号)和《定西市培育壮大高技术高成长性高附加值企业实施方案(2024—2026年)》(定政办发〔2024〕36号),市科技局制定了《定西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定西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5月6日
定西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加快定西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甘肃省科技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科计规〔2022〕8号)和《定西市培育壮大高技术高成长性高附加值企业实施方案(2024—2026年)》(定政办发〔2024〕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功能定位为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聚焦重要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第三条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坚持“企业主体、院校协同、聚焦产业、特色突出、方向明确”的原则,实行择优认定、动态管理。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所在地企业、高校、科研事业单位组建,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共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申请、评审、认定、评估、运行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应按照项目、平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承担。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市科技局是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发展方针和政策,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二)负责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调整优化和合并撤销。
(三)组织对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评估和检查。
(四)对条件成熟优势明显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七条市直有关行业部门和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和监督管理,在同等条件下择优扶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政策措施。
第八条依托单位是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编制申请资料,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体系、运行机制,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等保障;
(二)聘任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及副主任,组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
(三)组织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年度考核,协调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做好评估工作;
(四)代表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度调整。同时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等部门统筹推进,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申报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应建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上一年度科技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依托单位是所在地高校、科研事业单位的,拥有的研发设备原值总价不低于300万元,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二)依托单位具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具备组织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
(三)依托单位能够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等支持;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技术创新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研发团队,固定人员不少于5人;
(五)联合共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须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牵头申报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占比须达到60%以上。
第十一条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程序包括下发通知、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网上公示、认定公布等环节。
(一)下发通知。市科技局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下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组织填写《定西市技术创新中心申请书》,经推荐部门审核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二)论证认定。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认定。评审论证环节包括形式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等。通过评审的技术创新中心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发认定文件。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技术创新中心主任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全面工作。
第十三条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是其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等。
第十四条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中心高效有序运行。
(一)围绕我市产业升级重点任务,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二)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
(三)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吸纳集聚优秀研发人才,完善科技人员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薪酬制度和奖励激励机制,加强研发团队建设。
第十五条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应充分开放运行,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六条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普及科技知识。
第十七条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和保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职务发明创造等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研究成果应标注技术创新中心名称,产生的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科学资源库和数据库。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对市级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开放运行满3年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应当参加定期评估。
第十九条定期评估主要对市级技术创新中心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技术研发与行业引领能力。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和省、市级登记科技成果,主持、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标准,授权知识产权,开发新产品(品种),在国内期刊发表一批有影响力的论文论著等作为量化考核指标;
(二)技术转化与产业提升能力。主要以技术转化效益、横向课题经费、企业效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放程度、推动依托企业认定为科技型企业等作为量化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更名、重组、依托单位变化等重大事项调整,须报请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市级技术创新中心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技术创新中心;评估结果为一般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序列;不提供评估资料或评估不合格的,撤销市级技术创新中心资格,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通过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定西市XXX技术创新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定西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定科发〔2019〕4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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