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定西市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科发〔2025〕21号
各县(区)科技局,定西高新区经济贸易和应急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加快定西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甘肃省科技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科计规〔2022〕8号)和《定西市培育壮大高技术高成长性高附加值企业实施方案(2024—2026年)》(定政办发〔2024〕36号),市科技局制定了《定西市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定西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5月6日
定西市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加快定西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甘肃省科技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科计规〔2022〕8号)和《定西市培育壮大高技术高成长性高附加值企业实施方案(2024—2026年)》(定政办发〔2024〕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独立运营、集中面向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相关产业的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新型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分为综合性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
第三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
第四条 鼓励各县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布局,积极探索开展创业孵化链条建设,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为其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市创新创业活力。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对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推荐、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推荐等工作。县(区)科技局、定西高新区经贸局、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本行业系统的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与程序
第六条市级众创空间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度调整。
第七条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企事业单位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入驻的小微企业不少于5个,入驻的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
(二)综合性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平方米,专业化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具备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即入即开”配套基础设施。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会议室及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公共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15%。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对老旧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进行盘活和改造提升,建立众创空间;
(三)具有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团队,有至少3名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和1名以上技术经纪人;
(四)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五)具有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流动工位、宽带网络、公共软件、互联网资源等基础服务。能够为入驻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提供注册、创业辅导、融资等高效便捷服务。协调公共创新资源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知识产权、认证检测等科技服务。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大讲堂、训练营等培训活动;
(六)自主设立或引进投融资机构设立种子基金,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有实质投资行为且融资金额达到一定额度;
(七)专业化众创空间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等,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第八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企事业单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且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机构实际运营一年以上,且能够按照要求上报至少1年真实有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统计数据;
(二)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0%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三)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要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和技术经纪人,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1名创业导师,并且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以及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服务的能力;
(四)在孵企业总数不少于15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
(五)累计毕业企业数3家以上。
第九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是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三)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运营机构注册证照(复印件);
(三)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管理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具备的条件、建设内容、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年度建设计划、保障措施、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文件等;
第十一条认定和授牌
(一)认定。市科技局受理申报材料后,经形式审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程序,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按程序予以认定。
(二)授牌。通过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定西市XXX众创空间”、“定西市XXX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鼓励各类投资公司(基金)和民间资本、风险投资投向市级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孵化企业。探索以风险投资基金、风险补偿、股权、分红激励及以奖代补等金融手段支持研发和产业化的财政支持机制。
第十三条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积极协助入驻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服务,拓展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发展成熟的创业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为其在对应孵化器、加速器或科技产业园内优先提供合适办公场所继续加速孵化产业化,并协助其办理地址变更、迁出等手续。
第十五条鼓励各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资源共享。鼓励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财政资金支持建立的各类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优先向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开放。
第十六条通过邀请或聘请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等方式,给予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人才智力支持;积极发挥创业导师作用,为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全流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第四章评估与考核
第十七条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创业辅导制度、规范企业入驻制度、企业毕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十八条对通过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定期工作指导、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开展的培训辅导次数和培训人次、入驻的企业数(创新团队数)、毕业的企业数、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额、吸纳就业总数、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等。
第十九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按规定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对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估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为一般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序列;不提供评估资料或评估不合格的,撤销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定西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定科发〔2019〕4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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