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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引进培育科技人才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7日 09:46:02 发布部门:海口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收藏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引进培育科技人才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海府办规〔2024〕7号)有关规定要求,现将《<关于支持引进培育科技人才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印发实施,请贯彻执行。

海口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5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引进培育科技人才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引进培育科技人才,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根据《关于支持引进培育科技人才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下称《措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申请《措施》优惠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生产(经营)地址均位于本市行政辖区内;

(二)高新技术产业类别,执行《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知》(琼工信运行〔2023〕255号)的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措施》)实施期间,若该目录更新,以最新版目录为准;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诚信经营,依法纳税,遵守国家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申报扶持资金的上一年度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因违规被处罚而停产整顿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没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等情况;

(五)拨付资金时不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强制性清洁生产未通过审核等情况。

第三条申请优惠扶持政策的企业,应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四)承诺书。申请单位须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提交的相关材料、附属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备案签名章和申请单位公章。

第四条院士创新平台是指由海南省科技厅批准同意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和院士团队创新中心,院士创新平台的具体名称以海南省科技厅最新政策文件或授牌名称为准。企业获得省级建设与运营资助经费后,第一次绩效考核前可申请市级配套资助经费。企业收到实际配套资助经费后需拨付至院士创新平台,配套资助经费用于院士创新平台日常运营,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申请《措施》第三条的院士创新平台配套资金,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院士创新平台市级配套资金审批表;

(二)设立院士工作站或院士团队创新中心获批的相关佐证材料;

(三)设立院士工作站或院士团队创新中心获得省级建设与运营资助经费的佐证材料;

(四)配套资助经费使用方案;

(五)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企业人才参加工信部和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举办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由企业统一申请培训补贴,企业收到款项再按照支付培训费用来源进行拨付。申请《措施》第四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补贴,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科技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补贴审批表;

(二)企业被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相关材料;

(三)人才与企业劳动关系佐证材料;

(四)企业人才参加培训费用支付凭证;

(五)人才参加培训获得由工信部颁发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证书和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等佐证材料。

(六)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企业科技特派员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征集,深入企业开展成果示范、科技服务、创新创业、医疗卫生等服务,并在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科技特派员。企业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按照《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琼科规〔2024〕3号),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科技特派员同时担任多个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负责人的,或者担任同一企业多个技术创新项目负责人的,只能申请一次“科技特派员补贴”。“科技特派员绩效奖励”,按项目立项通过验收一次性兑现绩效,由企业从该项目的市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兑现拨付,不再另行拨付科技特派员绩效奖励资金。“科技特派员补贴”由引进企业统一为科技特派员申请,企业收到款项再拨付科技特派员。申请《措施》第五条科技特派员扶持资金,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科技特派员补贴审批表或企业科技特派员绩效奖励审批表;

(二)企业科技特派员与派驻企业、派出单位共同签订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协议书或其他科技特派员备案资料;

(三)申请“科技特派员补贴”提供担任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负责人的佐证材料;

(四)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根据《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促进企业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措施的通知》(琼科〔2024〕44号),基础研究创新平台指规上企业设立的省级和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平台指规上企业建设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院士创新平台、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指规上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等建设的产业创新研究院、产业服务综合体、重大创新研发、检验检测、工业设计等公共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指重点科创企业在重点园区、大学、科研院所、高水平医疗机构等建设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研究基地、应用验证平台等专业服务平台。若同1家企业设有多个研发平台的,高层次人才按累计数计算(同1名科技人才同时在企业多个科研机构就职的按1人计算)。申请《措施》第六条企业研发平台引才奖励,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研发平台引才奖励资金审批表;

(二)企业认定基础研究创新平台、技术创新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获得相关部门批复的佐证材料;

(三)申报当年的上年度引进科技人才花名册、科技人才与企业劳动关系等相关佐证材料;

(四)引进科技人才认定海南自贸港高层次人才佐证材料;

(五)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柔性引进外国专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通过项目引才方式引进外国专家到我市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咨询、产品研发、学科建设、学术交流、成果转化、管理服务等活动。外国专家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资助上限标准按照海南省外国专家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工薪、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专家补贴只能选其中一种方式给予资助,专家工薪如已包括专家交通费、专家生活费或其他相关费用,则不能重复支出。申请《措施》第七条外国专家项目补贴,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外国专家项目补贴资金审批表;

(二)合作项目介绍、企业和外国专家签订的项目协议书;

(三)专家工薪、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专家补贴提供支付凭证;

(四)专家交通费提供交通工具发票据实核销;

(五)专家生活费提供住宿发票或者凭租房合同及有效发票据实核销;

(六)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计划是指面向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的支持计划,由相关国家部委组织申报认定。入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计划的人选,需提供科研项目计划书,科研项目已获得市级科研项目资助的不再重复奖励。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中最高等级的奖项,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该条款由企业统一为科技人才申请,企业收到款项再拨付科技人才。申请《措施》第八条高端科技人才奖励,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高端科技人才奖励资金审批表;

(二)企业人才新入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计划的相关佐证材料;企业人才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相关佐证材料;

(三)科研项目计划书(入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计划的需提交);

(四)企业与人才劳动关系佐证材料;

(五)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国家级人才团队是指获得中组部、工信部、科技部等国家部委颁发的科技创新人才团队,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颁发的“国家卓越工程师团队”称号。根据《海南省人才团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才团队”是指按程序认定的人才团队,“海南省优秀人才团队”是指按程序评选为优秀等次的“海南省人才团队”。申请《措施》第九条科技人才团队奖励,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科技人才团队奖励资金审批表;

(二)企业科技人才团队入选国家级人才团队的相关佐证材料;入选“海南省优秀人才团队”或“海南省人才团队”的相关佐证材料;

(三)人才团队花名册;

(四)人才团队与企业劳动关系佐证材料;

(五)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各项扶持资金兑现工作遵循限期申报、集中审核的原则,超过申报时限的,视为自动放弃。资金审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每年根据工作安排通过单位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按申报截止时间将相关资料提交给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审核人员应严格遵守本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本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将扶持资金申报当年的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因违规被处罚而停产整顿的企业名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企业名单;拨付资金时被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强制性清洁生产未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提供给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政府对于此类企业当年将不予支持。

(三)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将确定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按流程进行审批。

(四)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划拨。

(五)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将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

(六)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七)市审计局依法对奖励扶持资金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企业须据实提供申报资料,如有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和享受政策资格,已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申报企业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25年1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下载
海科工信法规〔2025〕1号.pdf(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robot)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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